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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环境保护试行补偿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11:23 国家环保总局网站

  福建省将试行闽江水环境保护补偿机制,让受益地区、受益者向水环境保护区、流域上游和水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者提供经济补偿。此外,将水环境保护正式列入官员绩效考评。

  日前,福建省环保局编制的《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经福建省政府同意出台实施,首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实施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按照该“规划”,闽江下游的福州市今后每年将为上游的南平、三明两市支付1000万元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根据该“规划”和配套的实施细则,福建省将按照“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试行受益地区、受益者向水环境保护区、流域上游和水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者提供经济补偿的办法。除下游对上游支付专项补偿外,上游必须自己配套相应的资金(原则上为1∶1)。如果上游排污对下游造成污染,上游地区就要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对生产有害于水环境产品的企业,今后也要征收一定比例的环境补偿费。

  同时,福建省还将建立市、县(区)政府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落实流域水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保护任务的地方政府和部分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造成重大决策失误的,或者因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目前,福建省环保局正配合省财政厅研究制订《闽江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通过整合使用省直有关部门和流域各设区市政府有关资金,对上游地区予以重点扶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协调上下游污染治理工作。

  据了解,《闽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以水环境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为重点,规划范围包括闽江流域内的36个县(市、区),重点规划期限为2005~2010年。重点项目包括:养殖场搬迁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等城镇环境保护项目,以及重点水源保护、生态功能保障项目等104个项目。新闻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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