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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生物多样性,呼唤“观点多样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10:49 国家环保总局网站

  本期提示

  最近,云南、广西、海南大量砍伐天然林以种植桉树,发展造纸产业;圆明园耗巨资在湖底大规模铺设“防渗膜”,这些事件都涉及生态环境安全,引发了全社会的警觉。各种观点论争激烈,其中有一个观点这样说:“那些动不动就担心‘会引发生态灾难’的人,没有几个是学过生态的。”记者为此采访了各方面专家,他们却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关心生态,是全社
会每个人的共同责任。

  让各种观点预先交锋

  “其实许多大型项目,也不是没有听专家的意见。问题在于是让专家先说还是后说,是偏听部分专家意见,还是兼听更多专家意见。”昆明理工大学环境科学系主任侯明明说。“很清楚,大家都是为了发展。但恰恰因为你打着发展的旗号,有时候做起事情来就难免武断,听不进其他专家的意见。很多大的项目,好像也在开专家论证会,但这样的会往往开成‘理论补充会’,不外是对已经定下来的调子寻找它的理由和根据。所以我建议,对于大型的项目,应当预先调研,先期召开专家论证会;现在媒体发达,网络无所不在,不仅仅是专家,社会上也存在许多好的观点,应当充分利用这些条件,让各种看法充分表达。这是做出科学决策的必要前提。”

  圆明园该不该为了节水而在湖底铺设防渗膜社会各界看法并不一致,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公众听证会,让各方人士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有利于把焦点直接聚集到“社会如何对待生态用水”这一深层次的问题上。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张世秋说:“水渗到地下,补充了北京的地下水,并没有浪费掉。北京现在是很缺水,北大未名湖水系最近两年也遇到了危机。给湖底铺防渗膜的做法毋庸置疑是个下策,但矛盾的激化引发了人们思考水价持续上涨,生态用水怎样得到保障此事件提醒我们,除了人类的生活和工业生产,生态用水其实应当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过去专家主要的精力集中在水价上涨会怎样影响老百姓的生活,会怎样影响工业发展,很少关注对环境用水的影响,显然,生态环境用水在城市用水量中占的比例很低。但不知道大家考虑过没有,如果没有了水与自然界间和谐的交流,根本就无法谈什么生物多样性。今后,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九龙争水’的局面将可能以更激化的面目出现。这个问题现在暴露出来也好,及早地给社会敲响了警钟。”

  观点交锋有助于暴露深层次问题

  云南、广西、海南该不该大面积引种桉树———甚至砍伐生物多样性良好的天然林,去种植五六年就割伐一次的速生桉树林,以发展造纸产业对此问题,生态专家们的观点可谓“形态各异”,其实,这些观点的交锋对社会明辨是非很有帮助。

  云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有一个课题,对包括桉树林及当地的云南松林、长绿阔叶林、针阔混交林、荒坡灌草丛在内的5个林种,做连续10余年的对比研究。云大生命科学院副院长段昌群说“研究充分证明,在5个树种中,外来的桉树水土保持效果和自我更新能力最差,不能靠种子自然繁殖,并对异地的原生物种有极大排抑性,对环境不友好。大面积连片种植,很容易导致土地贫瘠,原生物种衰减、退化等严重的生态危机,形成‘绿色荒漠化’。而且,不一定在两三年内显现出来。文山州一带的喀斯特石山地区,生态脆弱,靠多年艰难的自然恢复,一些荒山上长出了灌木、乔木和杂草,已实际形成生态价值很大的天然杂木林,而并非通常意义的‘荒山’。改植桉树,将面临新的石漠化威胁,是一种生态倒退。”西南林学院副院长杨宇明教授多年专攻生物多样性研究,他认为:“还应看到,造纸污染是个世界性难题,尚无圆满解决途径。这边砍树,那边污染,多管齐下,更危险。如果非要造纸,可以在当地选择适合材料,比如竹子。”但林业科学院桉树中心研究员杨民胜则为桉树申辩,他在一篇文章中说:“桉树林生物多样性还是比较丰富的,‘桉树林下不长草’的说法也是没有根据的,不能用热带、亚热带原生阔叶林所具有的生物多样性来要求桉树人工林,那样做太苛刻了。原生阔叶林生物多样性是经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物种间相互竞争、相互适应形成的,在澳大利亚的天然桉树林中,生物多样性就非常丰富。”杨宇明说:“但人工纯林怎么可能与天然林相比大面积人工纯林,几乎在一夜之间就形成一种单方面的强势力量,势必影响其他物种的生存。”

  侯明明教授说:“通过学术争论让我越来越坚定地相信国家核心竞争力,最终体现在资源的保有量上。过去我有一个错误的看法,以为生物多样性资源属于可再生资源;今天毁坏了,明天可以重造。最近我研究后发现,生物多样性是不可再生的。我调查过,云南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地区,就是生态脆弱的地区。人工纯林这样的‘植树造林’,这样的‘生态建设’,往往变成生态灾难。我建议要喊响‘西部要保护’口号,使‘西部要保护’成为国家发展战略。对于西部而言,保护好资源是最好的发展。建议在生态脆弱的地区,重新建立社会发展评价机制和干部政绩评价机制;在制定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必须进行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市场经济下的过度开发,特别是对不可再生资源的高强度开发和盲目用集约化的方式和外来物种搞高强度的生态建设,已危及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要坚决制止。”

  应推广“环境公益诉讼”

  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题为《关于尽快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在这份提案中,梁从诫呼吁尽快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梁从诫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对侵犯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讼权。这样,不论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

  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副主任贾峰介绍,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提请法院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诉讼的规定中,只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才能被纳入民事法律的管辖范畴。由于环境权益不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权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于环境诉讼涉及到许多十分专业的技术问题,为减轻公众环境诉讼的成本,弥补其专业知识的不足,各国都为公众环境诉讼创造了便利的司法条件。诉讼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环境公益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我国要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法律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从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保部门,扩大到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环保组织,再扩大到更广泛的公众主体。

  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行政处罚与复议处处长别涛博士在《亟待建立环境公诉制度》一文中说,相对于公民和法人为其自身利益提起的“私诉”而言,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诉的特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我国公众环境意识觉醒和司法进步的表现;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举证责任应根据环境法和民事程序法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原则及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新闻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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