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出台房产新政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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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 18: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购房两年期限 权证所标为准 本报讯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对5月11日七部委出台的房地产新政中有关事项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其中,对于老百姓最关心的购买住房是否满两年的期限如何计算等,通知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三部委的通知要求,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七部委房地产政策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对于七部委要求的“普通住房实际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标准,昨天出台的通知明确了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这个价格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通知要求,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可以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如果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则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政策征收营业税,即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是否满两年,则以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