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西省审计厅
为了加强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健全和完善审计机关的廉政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业务工作实际,山西省审计厅最近研究制定了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所有审计项目均由集体审定。
按照这一制度规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和审定,坚持厅领导分工负责、业务会议集体研究和厅长审定相结合的原则。凡省厅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需经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一)违法违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二)依法收缴资金的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行政罚款在20万元以上;
(三)有拟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线索;
(四)有需要依法听证的事项;
(五)有需要厅审计业务会议议定的其它事项。
厅审计业务会议对下列审计事项进行审定:
(一)审计程序是否合法;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是否恰当;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应予采纳;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适当;
(六)需要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其它事项。
厅审计业务会议由厅长主持。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除前述应提请厅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项目外,其他一般审计项目的审定,由厅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有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相关的审计项目不得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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