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细则出台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 11:16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5月30日讯 记者李丽辉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房地产业所涉营业税的相关政策。 通知明确了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计算办法,对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细化。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不符合规定的,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住房两年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明确规定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信息。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