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笔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业务获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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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 09:30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韩圣海 发自上海 据来自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消息,该局近期受理的上海市第一笔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业务已经获总局批准,申请人已成功地从外汇指定银行将核准地人民币财产购汇汇往指定国家。
据外管局上海分局有关人士介绍,今年4月底之前,每天都有许多关注此事的市民前来咨询,但尚无人提出申请,进入4月底以来,开始陆续有人提出正式申请,截至5月中旬,外管局上海分局共正式受理了5份申请。根据规定,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申请需要上报总局审批。日前,在获得总局批复后,外管局上海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已正式向第一位申请人出具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批准复函》并开出了第一份核准件,这是上海市成功办理的第一笔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业务。 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潘英丽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是建立在对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充分保障基础上的,是对公民财产权的确立与保护,但她同时表示,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时也可能会导致一些界定不清的非法资金借机外流,这需要管理部门加强相应防范手段。 200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二是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三是移民转移一次性申请分步汇出,其中,20万元以下的转移财产可一次性汇出。 在总局下发《办法》的操作指引(试行)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办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手续还是比较复杂的,需要申请人提供包括身份证明、收入来源证明、财产权利证明、税收证明等大量证明材料,涉及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税务、司法、公证等各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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