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经济适用房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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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1日 00:44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 谭力新 见习记者 毕诗春 哈尔滨报道】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该市房产住宅局日前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规定》限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凡具有哈尔滨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年收入在4万元(含)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军人;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规定》限定,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3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含3口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3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规定》要求,自2004年5月13日算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满5年(含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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