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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制 警示范围内将对企业采取强制性措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 11:09 国家环保总局网站

  本报讯日前,山东省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保护公众和环境安全,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并下发了《山东省发布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办法(试行)》,在全省建立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发布机制,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该“警示办法”的发布坚持6项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坚持为群众服务、为发展服务;进行公众和舆论监督;维
护社会稳定,确保环境安全;准确及时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山东省城市环境风险警示分为一般警示(黄色警示)、特别警示(橙色警示)和危险警示(红色警示)3种,由省和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凡河流上游来水COD超过150mg/L,且流量超过平时流量两倍以上的,水流入境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可能受到影响的下游地区(包括本市和其他下游市)发布警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有关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预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凡符合有关风险警示发布界限的,将有关数据和预测的影响范围及时报送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该省要求,环境风险警示发出后,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努力减轻污染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对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要采取确保达标的措施;对环境风险警示范围内的区域、流域,要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依法对重点排污工矿企业实施限产、停产、关闭等强制性措施,严格限制有污染或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审批;提醒公众采取自我保护措施。新闻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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