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亿油井资产被收国有 民营油企状告当地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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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 09:1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本报记者 李梅影 发自北京 2005年5月27日,“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行政侵权救助策略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在研讨会后,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永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起诉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已于5月25日以特快专递方式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发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油井回收起波澜 这一状告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三级政府的诉状,与2003年3月至6月期间发生的一场陕北油井回收事件有关。令人遗憾的是,原本要出席5月27日“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行政侵权救助策略研讨会”的陕北民营石油企业总代表冯秉先当日没能出席,他委托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郭海燕向会议宣读他的发言。 郭海燕介绍了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1994年4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政府签订协议,划出1080平方公里委托地方各县开采,各县政府因此制定了“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同民营企业签订合同后民间资本才进入开采领域。 郭海燕说,1999年12月,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出台1239号文件,该文件要求“钻井、测井、试井、压裂、修井等施工作业必须立即停止”,对已参与投资的民营企业要采取“收购”、“资产入股”等办法,将其油井全部收归中国石油。 郭海燕说,2003年3月至6月,以安塞县始,政府在未与民营企业进行任何协商、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仅凭一纸公告,以强大的声势和威慑力量强行驱赶民营油井投资者,稍有反抗,即被逮捕。就这样,陕北延安、榆林2市15县价值70多亿元的油井资产,迅速被各县政府收归国有了。 郭海燕接着说,此案涉案人数众多:有1000多家民营企业、6万多投资人和10多万利益相关人;涉案资产庞大:2003年价值70多亿元,现值140亿元以上。 《汇报提纲》掩饰真相? 记者还从郭海燕手中拿到一份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的《汇报提纲》,郭海燕说这是榆林市干部到北京市有关部门告状的文件,她是从该部门拿到这份文件的。《汇报提纲》中说:历史地、客观地看,引进联营单位参与石油开发,对解决地方石油企业投入不足,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石油工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汇报提纲》接下来说:有偿收回油井“三权”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同和拥护,也得到了大多数石油投资者的理解和支持。但极少数在石油开采中牟取了巨大利益的个体投资者,不愿放弃非法石油开采,他们与朱九虎等人相互利诱,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石油产业政策,诋毁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整顿陕北石油开采秩序的政策和措施,歪曲事实,蒙骗误导涉油群众,采取多种不正当手段,严重扰乱油田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其不良的影响。 主办律师被警方“拘留”? 《汇报提纲》中提到的朱九虎为本案的主办律师,也是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九虎是当年孙大午案的代理律师,他原本也要出席5月27日的“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行政侵权救助策略研讨会”。 但记者当日从祁永红口中得到的消息是:朱九虎已于5月25日凌晨被陕西省靖边县警方带走。5月29日记者致电祁永红,祁永红告诉记者朱九虎仍被“拘留”,但具体详情不清楚。记者未能联络到朱九虎。 郭海燕言辞激烈地说:他们的所谓《汇报提纲》充满了谎言。在他们的所谓《汇报提纲》中,充满了对陕北民间投资者和普通农民群众的诽谤污蔑,这是对公民权利的公然挑战。 何以邮寄行政起诉状? 祁永红是陕西省靖边县被政府收回油井民营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之一,他在研讨会上说:“我本人昨天刚从陕西回来,我们律师团5月23日到达西安之后向陕西省高院递交行政起诉状,陕西省高院立案厅的负责人接待了我们,但他们认为本案由政府正在处理当中,法院不好插手,因此拒绝接收我们的行政起诉状,他们还拒绝与我们谈法律问题,并反复强调要看到中国的国情。” 祁永红向记者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法院是受理、不予受理还是驳回起诉,首先要接下材料,经过审查不合格再给予书面通知。根据法律规定,下一级法院不受理,可以到上一级法院起诉。陕西省高院的上一级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但是现在陕西省高院不接诉状,无法证明我们已经递交诉状,所以我们采取了给他们邮寄行政起诉状的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陕西省高院在7日之内应该予以答复。 邮寄诉状的工作由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来做,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献华也是本案的委托代理人之一。张献华对记者说,诉状由内蒙古公证处从呼和浩特市发出,是因为陕西省公证处不方便做这样的事情。 起诉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已于5月25日以特快专递方式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发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按中国国内特快专递的传递时间,这份行政起诉状已经到达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陕西省高院在7日之内应该予以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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