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审计署昆明办
为了明确审计质量责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促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办近日制定出台了《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制实施办法》,《办法》对审计人员的执法责任界限及违反规定追究责任的形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明确审计执法责任,增强审计人员责任意识
。《办法》规定,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复核人员、办领导要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的要求,全面履行审计执法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追究其审计执法责任。其中,审计组成员对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审计组查证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以及代拟审计法律文书的恰当性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复核人员和负责人对出具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办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以及签发的审计法律文书负责,以确保审计事项能够查深查透、审计定性准确和审计处理处罚客观公正。
划清执法责任界限,促进审计人员各负其职
。《办法》从审计查证、审计定性、审计处理处罚等关键环节,划分了审计人员的责任界限。其中,对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要追究审计组成员的审计执法责任;未认真审核审计证据,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以及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要追究审计组组长的审计执法责任;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代拟的审计法律文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要追究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审计执法责任;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等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复核人员的审计执法责任。
规范责任追究程序,确保责任追究有效实施
。《办法》规定,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的形式主要是取消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及其他处理,视具体情况单处或并处。追究程序为,审计项目质量问题发生后,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追究责任人质量责任的初步处理意见,经分管办领导核实后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最后由办党组或特派员会议研究并作出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为了充分保障审计人员的权利,《办法》还规定,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办领导核实前,调查组应召开听证会听取责任人的申辩,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征求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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