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夏区审计厅
为加强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查处、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最近,宁夏自治区审计厅、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审计和公安机关案件协调移送办法》。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犯罪嫌疑,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等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并正在实施审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移送或通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有重大违法嫌疑,并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有关公安机关,认为有严重违法事实,需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有关公安机关都应当及时予以配合或处置;公安机关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办法》还对案件移送的范围、形式、要求、受理时限以及有关证据的收集、留存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不予受理案件的处理方式、时限和复议等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办法》于2005年5月13日起实施。(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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