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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产权市场掀起规范风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 11:04 国资委网站

  “今年将加大力度促进国资委‘3号令’在上海全面落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场挂牌交易的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的蔡敏勇总裁强调说。

  在4月28日举行的上海联交所2005年会员单位大会上,蔡敏勇总裁对会员单位提出了三点要求和希望,其中“规范”一词被排在了“创新”和“发展”之前。

  就在两天前的4月26日,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产管办)刚刚下发了《上海市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管理规则》和《竞价交易管理规则》两个文件,要求联交所和各产权经纪机构认真按照执行。

  短短三天之内,上海联交所和上海产管办先后发出了规范运作的要求,而且措辞相当严厉。一场“规范”风暴似乎已经是山雨欲来了。

  “3号令”带来的挑战

  2004年2月1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共同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号令”)正式实施。“3号令”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同时指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此后不久,国资委将上海联交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发布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其或其所在的区域产权市场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

  作为国内历史最悠久、交易规模最大的产权交易市场,上海联交所籍此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挑战之处在于如何按照“3号令”的要求,制定并执行上海产权市场的游戏规则,从而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2005年3月,上海市国资委下发了102号文,加上4月末上海产管办出台的两个规则,已经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公开挂牌和竞价交易的具体流程和相关细则。

  上海联交所实行的是代理制,产权的进场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单位进行。作为代理机构,会员单位对于一笔产权转让是否符合规范自然也负有责任。因此,对于产权市场的监管也主要是从规范会员单位的行为抓起。

  “有些会员单位对于进场交易的理解可能还停留在以前的‘手拉手’交易的程度上,这一点必须纠正。”蔡敏勇总裁指出。

  以前,往往是产权的出让方找好下家、谈好条件甚至是达成事实交易之后,才由会员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按照这种思维模式来操作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仅仅是走了一个过场而已,而不能充分发挥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这与3号令的精神是相违背的。”上海产管办的沈立群主任指出。

  交易怪象

  由于事先就找好了潜在的受让方,往往会导致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怪事”出现。沈立群举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怪事之一:“十年鞋业从业经验”

  在上海产权业内,“十年鞋业从业经验”是一个“知名度”相当高的案例。

  上海某商业街的一个门面在进场转让的时候,出让方提出的一项条件竟然是要求受让方是从事鞋业,而且要求具有十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道理很简单,出让方已经找好了下家,和有意参与竞价的其他受让方相比,属意的受让方除了“十年鞋业从业经验”并没有其他竞争优势。

  像这种早在公开挂牌的时候,就对受让人的资格上设立一些具有明确指向性条件的情况并不罕见,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别“截糊”。而在《信息公开发布管理规则》中也特意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出让方提出的条件除了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方式、期限、职工安置等出让条件外,对于受让方的资格只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即可。

  如果在转让部分产权后,出让方依然保持控股地位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受让方提出资质、行业、商誉等方面的要求,但是也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和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怪事之二:“说你不行就不行” 按道理,对于商家来说,买商品的人越多越好,这样才能卖出好价钱。但是对于某些产权出让方,公开挂牌之后,一看到有意参与竞价的人多了,第一反应却是“坏了,又有人来搅局了”,接下去就开始在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上动脑筋了。

  上海产管办就曾经接到这方面的投诉。 某会员单位代表客户申请举牌后,没隔几天就收到了一份传真,出让方认为它的客户不符合受让要求。但是这一会员单位还比较较真,和客户商量之后,又回了一份传真,认为“完全符合条件,具备受让资格”。但是,得到的答复却是“经反复研究,还是不符合受让条件”。总之,扯皮扯来扯去就是一句话:“说你不行就是不行”。“现在对受让方的资格确认就不是完全由出让方说了算了,必须要和联交所共同确认。”沈立群主任指出。

  按照《信息公开发布管理规则》的要求,如果出让方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条件存有异议的可以向联交所提出书面意见;如果出让方、联交所、受让方三方意见不一,而且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还可以向公平公正委员会申请争议处理。

  据介绍,这个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专家组成,负责对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活动中影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相关争议进行评审,提出的意见作为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

  怪事之三:哄抬价格,随意退出

  在一些拍卖会上,投资者举牌如飞,价格节节飙升,现场气氛既火爆又刺激。但是,广为人知的是,为了渲染竞价气氛,让拍品达到理想价位,拍卖会上往往会有一些“托”以投资者的身份在台下哄抬价格。而这一苗头在产权市场的竞价环节中也开始出现了。

  据沈立群介绍,有些出让方知道某个竞买人对转让的产权志在必得后,竟然和其他竞买人串通竞价,把价格抬上去。如果“冤大头”最后上当了,多赚的部分大家分掉;如果砸在“托”的手里,到时候放弃受让就好了。

  当然,放弃受让、不按照出让文件和竞买文件订立合同的原因可能还有很多,并不一定是哄抬价格失败所致。但无论如何,或者是其他竞买人、或者是出让方,没有理由、不讲诚信地退出总是损害了其它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如果举牌竞价没有成本和代价的话,举牌就会相当随意。”沈立群指出。

  因此,《竞价交易管理规则》规定,竞买人必须缴纳竞价保证金,如果发生放弃受让等行为,这部分保证金将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如果还不足赔偿时,受损方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违规或者因为出让方、受让方的违规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会员单位,不仅联交所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产管办也会将其劣迹记入执业规范手册,并视情况给予黄牌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

  “如果会员单位违纪违规、屡教不改的,将从上海产权市场被驱逐出去。”沈立群强调说。(摘自:《上海国资》,作者:唐志勇)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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