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部委专题--国家税务总局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11:55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5]83号

  2005-05-18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国画专题
国之瑰宝水墨风情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