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三奖一补”办法出炉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09:20 中国财经报 | ||||||||
财政困难县税收收入增加,奖!撤并乡镇和精简人员,奖!产粮大县,奖! 本报记者 刘明中 本报讯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日前出台了《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财政困难县税收收入增加有奖;撤并乡
中央财政对2004年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将按照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市辖区以及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所辖县暂不列入奖励范围。财政困难县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奖励系数为0.3,省市级政府增加对财政困难县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奖励系数为0.23。 为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中央财政对各地2004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奖励50万元,精简1人奖4000元。省级财政要将奖资兑现到县。 为调动县乡政府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已经出台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的通知》执行。 为体现公平原则,中央财政在对2004年各地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实绩进行奖励的同时,对以前年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做得好的地区也给予补助: 对2003年省内人均财力较低县占全省人均财力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地区,中央财政根据超出的额度按照0.3的系数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要将补助资金继续用于缓解县乡财政困难。 对机构精简进度较快、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有力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2000年至2003年县乡政府撤并乡镇的数和精简人员数给予一次性补助,分3年到位。撤并1个乡镇补助40万元,每精简1人补助3000元。 财政部要求,省级财政要将奖励资金首先用于财政困难县,财政困难县财力缺口完全弥补后,可以用于解决其他县乡财政困难问题,不得截留、挪用。同时,建立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省、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和成效。 《办法》还指出,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励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出问题的,中央财政要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励补助政策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