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城县农行原行长挪用公款1亿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 11:4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河南报业网讯 昨天,记者从方城县法院获悉,本报2004年7月24日A02版曾做过报道的方城县农行原行长高合安挪用公款1亿元一案,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高合安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在2003年4月至5月间,高合安伙同工商银行郑州经纬支行副行长杨某和李某(两人已另案处理)商议在珠海成立担保公司,并以方城农行的名义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以此筹措资金。同年8月,高合安以私人名义在工行郑州经纬支行将1亿元的资金转到农行方城县支行户下,并汇往珠海办理担保公司,案发后,该1亿元资金已被省公安厅依法追回。 2004年11月,方城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合安有期徒刑8年,高不服遂提出上诉。 经南阳市中院审理查明,高合安在郑州以方城农行的名义向工行经纬支行出具转贴现申请,在申请获准后,与经纬支行签订转贴现协议,协议载明,方城农行承诺因保证事项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和损失概由自己承担。 在协议生效和高合安在票据背书签字后,经纬支行方将转贴现款汇给方城农行,该款进入方城农行储备金账户后,已属方城农行的公款,由方城农行支配,但在事实上,该款却由高合安个人决定挪给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案发后,高及时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及时协助警方追回这笔巨资。(记者 潘国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