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本级国有资产究竟有多少?什么类型的资产必须列入国有资产的核算?5月10日,广西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动员大会在南宁举行。会议向区直各部门及有关企业下发了最新出台的《自治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并对自治区本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和安排。
“清算”锁定四类国有资产
属于此次清产核资范围的自治区国有资产,除了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批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9家自治区级国有企业外,还包括尚未脱钩的自治区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所办和所管理的直属企业(包括境内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无主管部门的自治区直属企业。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包括产品技术开发研究单位、各类设计单位、各类中介服务性机构、各种养殖种植实验场,以及自治区级党政机关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修理厂等也在此次清产核资的范围内。此外,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包括用于出租的办公楼、未参与房改的房屋、门面楼房和对外投资(以货币资金或实物作为不参股的投资)、用于联营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也将作为此次清产核资的对象之一。
7月底完成“清算”任务
根据部署,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将采取分期分批方式组织进行,并将在今年7月底前全部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批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9户自治区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于今年4月底完成。无主管部门的自治区直属企业,清产核资的完成时间则是今年6月底前。尚未脱钩的自治区级党政机关所办和所管理的直属企业,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经营(出租)的国有资产,都将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
损失都要有证可查
为了避免国有资产在清产核资过程发生流失,《细则》规定,区直各部门、企业、单位在进行清产核资时必须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可靠。按照有关规定,区直各部门、企业、单位经批准财务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都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以便有关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在清理中,如果隐匿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低价变卖、转让、变更国有资产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经查证,相关部门、企业、单位主要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受到党政纪律和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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