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引发了处理职权的疑问外,“5·31”右江污染事故还暴露出当前在国有水域渔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与“5·31”右江污染事故类似的案例在广西各地还有不少。2003年4月9日,广西崇左市扶绥县左江河段龙头码头出现死鱼现象,当地有关部门现场勘察发现,扶绥扶中河段河水呈黑褐色。同年4月10日中午,龙头码头下游的广西南宁市永新区上中村、下楞村等河段,
也相继发生大量网箱鱼和一些野生河鱼死亡现象。事后,许日红等546名网箱养殖户分别起诉广西扶绥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要求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害。2004年9月,法院判令由广西扶绥县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5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许日红等546名受损养殖户共153万多元(本报曾于2004年9月16日进行详细报道)。
在对“4·10”左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中,环境监察人员发现,受污染直接损害最多的群众网箱养殖业,初步调查均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这样的网箱养殖一般是群众在大江大河等国有水域自发性的渔业生产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在“4·10”左江事故发生前,当地群众这种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的网箱养殖行为已违反了有关规定,且没有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有效引导和有力制止。虽然这些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受害者最终获得了赔偿,但实际上这些受害者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各地群众在大江大河等国有水域自发性、未取得养殖证的渔业生产行为还较为普遍,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水域的渔业管理。新闻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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