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国企老总被指控贪污1.16亿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12:22 法制日报 | ||||||||
温州一国企老总被指控贪污1.16亿元 律师称罪名不成立 本报温州5月19日电记者陈东升 浙江省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余小唐被检察机关指控侵吞公共财物1.16亿元,涉嫌贪污罪。今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就该案究竟是股权转让还是侵吞公共财物展开激烈辩论。
57岁的余小唐原任国企温州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4月28日被捕。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说,1994年8月,时任国有独资城开公司经理的余小唐提议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由城开公司出资450万元,市城建配套物资公司出资50万元,组建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万元。 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余小唐指使他人虚假出资240万元,以乐清市温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入股诚达公司。1996年间,余小唐又决定以温州金田电缆公司名义筹集260万元资金,代为收购城开公司和配套公司在诚达公司总计52%的股权。这样,1997年3月,在企业年检报告书上,诚达公司股东的构成分别为金田公司出资260万元、温雁公司出资240万元。城开公司、配套公司的股权从诚达公司中退出。 2001年3月,诚达公司的新股东余小唐、黄某发生矛盾,经商议,余小唐同意黄某在诚达公司的39.1%股权退出,将一批房产及股份预付收益等划归黄某所有。后经审计,该部分财产合计总价值4089.1万余元。 诚达公司成立后,先后开发建设了梧田龙霞生活区24-B地块等项目。经审计,截至2003年11月30日余小唐被纪检机关“双规”时,诚达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7548.4万元。 检察机关因此认为,余小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假出资、虚假变更股东、虚构法定代表人方式,通过变更公司股权的手段,侵吞1.16亿余元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今天,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与同事孟冰律师出庭担任余小唐的辩护律师。他们认为,起诉书指控余小唐犯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 两位律师认为,余小唐在客观上无贪污行为。到1996年底,诚达公司中的国有资本500万元已被城开公司和配套公司全部收回,国有资产不但没有流失,反而已实现了保值,余小唐有功无过。而其时诚达公司除了负利润100多万元,没有任何净资产,所以余小唐根本无钱可贪。余小唐在主观上亦无贪污的故意。有证据表明,当初成立诚达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探索国有公司生存发展的新路子,符合当时文件和法律精神,也经过城开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在诚达公司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将国有部分的股东变更为个人,也符合公司法规定。 律师在法庭辩论中还指出,自1997年3月,诚达公司的投资主体变为了金田公司和温雁公司,诚达公司资产中已不再含有国有资产。此后,诚达公司的股权多次变更,但都不含有国有资产。既然已无国有资产,所以余小唐的行为也就不符合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余小唐的行为究竟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股权转让还是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贪污犯罪。他们承认,余小唐在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瑕疵,但违法不犯罪;公诉机关混淆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起诉书指控余小唐犯贪污罪名不能成立。 经过一天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决定改日宣判。本报将作继续报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