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批评通辽企业违法 地方政府甘当保护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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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07:59 新京报 | ||||||||
称当地企业违法超标排污,政府充当保护伞 本报讯 (记者 马力) 国家环保总局昨天向新闻界通报了内蒙古通辽梅花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而当地政府却甘当违法企业保护伞,免收企业排污费等所有行政费用,甚至明文提出对企业进行检查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据介绍,内蒙古通辽梅花科技有限公司是通辽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被列为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一期工程超标排污,二期、三期工程在未办理环保手续情况下也在加紧施工。对这样一个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当地政府却甘当保护伞。 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说,环保总局已责成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对该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处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该企业的二、三期工程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报批手续。责令企业完善治污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并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通辽市、科尔沁区两级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保护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陆新元说,当前,一些企业将高污染的项目从东部地区向生态环境脆弱的中西部转移。而西部地区的一些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急于招商引资,大干快上,无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无视当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仍然在走粗放型的经济发展道路,使西部地区本来就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受新的破坏。 他表示,环保部门将严肃查处各类危害环境安全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加强对高能耗、高污染的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等行业的环境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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