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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企权益系列:镇远强接民企经营权事件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 09:4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法律专家:政府履行合同不应“耍特权”

  镇远县政府:强行终止合同“体现政府执政能力”

  本报昨日推出的《贵州镇远:政府出动警察与民企“终止合同”》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新浪、搜狐、网易、南方网、金羊网等各大网站均在显要位置转发。

  很多读者致电本报,表达对该事件的观点和看法。特别是一些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从专业的角度对事件进行了剖析。

  单方面无权宣布合同违约或无效

  法学博士研究生、广东中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和文特地给记者打来电话,他说,解除一个合同的过程是比较复杂的,单方面没有权利宣布合同违约或无效。镇远县政府如果认为投资企业违约,在双方协调不下的情况下,应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视合同的约定而定),在没有进入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是不可以单方面强行接管的。

  毛和文指出,即使依法接管经营权,也需要列出清单,对财务等各方面进行评估或清算,不然将会造成一笔糊涂帐。无论最终审计山水公司投资额度是多少、是否违约,镇远县政府此次强行接管都不符合法律程序,是违法的。由此造成侵犯山水公司的经营权益和财产权益,政府要赔偿企业实际的财产损失。

  政府与民企在合同中完全平等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何湘晖认为:在履行合同中,镇远县政府和投资方山水公司是两个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

  何律师说,从目前已经发生的“强接民企经营权事件”来看,镇远县政府显然存在“官本位”意识,动用自己所掌握的行政公权力,出动公安和旅游、文物管理等行政职能部门,强行将正在履行合同的民营企业“踢出局”,造成“合同终止”的既成事实。在民事活动、特别是在经济合作中,政府如果不自觉把民营企业作为一个对等、平等的主体来对待,而是以“管人者”自居、“耍特权”,对依法行政的执政理念和当地投资环境所造成的危害必将是相当严重的。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赵少俊律师也指出,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有一方或双方构成违约,唯一有裁判权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镇远县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认定合同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镇远县政府的行为违法。这种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并直接背离了国务院刚刚颁布的“非公经济三十六条”的精神,是对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公安干警介入有违禁令”

  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方三锋律师致函本报指出:1989年3月15日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后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又多次三令五申,明令禁止警察参与各类经济纠纷处理等“非警务活动”。镇远公安参与县政府与民企“终止合同”之举,明显违反禁令,属于滥用职权。

  昨天正好是全国公安系统“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办理”的“大接访”的第一天,记者试图就当地警察参与“镇远强接民企经营权事件”采访公安部督察局,该局工作人员要求记者先将该事件的报道材料传真过去,暂未回答记者提问。

  镇远县政府:强行终止合同“体现政府执政能力”

  昨日下午,在看到本报相关报道之后,镇远县政府方面以传真方式致函本报,首先“感谢媒体记者在百忙中来镇远进行了解和考察”,认为“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极大支持和帮助”。并指出,本次终止合同事件,是乙方即山水公司违约、不讲诚信所致,县政府没有责任。

  镇远方面在给本报的函件中回顾了与乙方即山水公司合作的全过程,重点介绍了山水公司投资不足的“违约情况”。关于合同规定第一年总投资应达到1000万元的问题,县政府认为,虽然乙方称其投资超过1000万元,但“根据乙方的来函文件看,其中有(在当地)购买信托产品(100万元)、上交政府的资源有偿使用费(100万元)、(交给政府)保证金(100万元)共计300万元不能作为旅游投入和营销费用”,故认定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另外,《合同》规定“每年宣传营销费必须达到300万元”,而“根据乙方来函文件来看,只有277.8万元”。

  记者注意到,山水公司确有一份给政府的函件,通报第一年投入以广告费为主的“品牌建设投资”277.8万元。该公司常务董事杨泽忠向记者说明:合同规定的“宣传营销费用”是指用于宣传、经营、销售的费用总和,不仅仅只是“品牌建设费”。至于哪些算投资、哪些不算,投资总额是否过1000万元,要由专业财务审计机构来界定。

  终止合同“体现政府执政能力“

  镇远方面的函件指出:发现乙方违约后,多次“致函要求乙方尽快处理此事”,否则就要“收回经营场所和经营权”,而乙方也多次“竟然回复一份律师函及一份极不友好的函件”。同时,“山水公司个别人声称:若我县收回经营权将在镇远造成流血事件”。所以,镇远县“为维护合同规定的权利和利益,体现政府的执政能力”,“经县四大班子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最终决定“立即终止合同”。

  记者曾追问:镇远县政府认为乙方违约,为什么不依法起诉,而要赶在“五一黄金周”前强行接管景区经营权?山水公司个别人称要制造"流血事件",为什么不依法立案或调查处理?对这两个问题,镇远方面的函件中没有给予回复。(本报记者 向明凯、谭茜琛、郑少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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