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将分期分批为个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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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 14:3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7日电 (记者 陈二厚)2005年伊始,北京市地税局率先向12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了完税证明。随后,江苏、广东等地税机关也开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7日表示,税务机关将不断创造条件,分期分批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一般不直接给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一是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来源于单位的代扣代缴,税务机关不直接面对纳税人,而是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
近年来,税务总局不断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强化全员全额管理,为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开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社会上对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税务总局明确,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确保个人收入纳税等资料保密的前提下,试行由税务机关按年向扣缴义务人实行了明细申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随后,北京市地税局在全市范围内选取10家单位进行试点,率先向12万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南京市地税局也向全市40万纳税人开具了完税证明。广东省地税局专门成立了数据中心和开票中心,目前已开具了完税证明217万份。此外,天津、上海、山东、江西、陕西、厦门等省市地税机关,也正在做前期准备工作,计划于今年内分期分批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纳税人普遍反映,虽然收到的是一张小小的税票,但看见的却是个人对国家的贡献,是个人诚信的证明。这位负责人表示,由税务机关统一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不仅是衡量税务部门税收管理水平的标志,也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的需要,更是建立和完善全国征信体系的基石。税务机关将竭尽全力,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