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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造价控制的审计思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 11:42 审计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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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造价控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在工程发包阶段,采用招投标机制,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在工程建设阶段,实施工程监理制度,施工中严格控制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确定造价先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决算,然后由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进行最后审查。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我们发现造价
控制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国家审计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造价控制的优势

  首先,从参与造价确定单位的性质来讲,国家审计机关作为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面对的是已经决算的工程,并由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完成审核工作。国家审计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审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审计机关对国有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审计,无须被审计单位同意。造价咨询公司属中介机构,是受托服务,不具有强制性,只有接受委托后才能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审查。

  其次,从参与方的自身目标和最终目标来看,所有参与方进行投资造价控制的最终目标都是加强国有资金投资的合理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国有资金的流失和浪费。而从参与者角度来看,国家审计机关行使的是政府职能,代表政府实施审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数据和参考。造价咨询单位等中介机构是企业,在整个审核过程中始终作为一个被委托单位处于被动地位,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从它本身的性质来讲,它属于有偿服务,盈利是它的根本目标。为了有更多的利润,它必须招揽客户,而客户之所以找到它又希望能够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评价。现实社会中,造价咨询服务业市场竞争的激烈也对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咨询单位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仍然是它的主要目的,除了完成委托任务外,还要尽力保证下次还被重新委托,因为它要生存。

  第三,从参与方人员的组成来看,国家审计机关固定投资审计都由本机关人员组成,大都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又从事多年专业工作,业务相对熟悉,综合素质较高,加之国家机关不存在有偿服务,同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依附关系。建设单位的参与人员一般从事行政和非专业人员居多,对工程造价的知识理解和掌握不太透彻,而且不大可能设立专门的造价控制机构。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咨询单位的造价人员缺乏现象也很明显,造成一些单位接到委托任务后,本单位人员不够,只能从社会上临时聘请,致使组成人员鱼龙混杂。

  二、国家审计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造价控制的对策

  面对上述局面,作为国家审计机关该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对部分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实行国家机关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选择的依据包括社会审计机构的诚信程度,审计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水平等。国家审计机构可以对当地所有社会审计机构建立招投标制,对需要委托的项目实行择优选择。国家审计机关对被选单位出具委托书,并有专人对此项业务进行监督,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加强造价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公正独立是中介组织的灵魂,在出具报告时,必须以独立、客观、公正为原则,站在中立者的立场对受托单位发表审计意见。造价工程师应强化法律意识,树立和强化风险意识,认真负责地对待每项审计业务,确保审计质量。

  3、加大审计机关的监督力度。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从外部保证中介机构遵守职业纪律,对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项目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对当事人要追究责任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处罚。充分利用审计职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综上所述,国家审计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社会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服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确保审计报告独立、客观、公正,保证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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