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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利率将诞生:利率市场化改革再迈一大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 05:06 第一财经日报

  银行间债市又添新品种债券远期交易催生市场化远期利率

  本报记者 徐以升 发自北京

  昨天(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了债券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
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该规定将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市场化的远期利率即将诞生。

  中信证券债券分析师高占军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两周前,央行曾召集业内人士召开座谈会讨论债券远期交易问题,就债券远期交易的必要性、技术支持、操作细节等进行了沟通。

  “抛开债券市场不谈,该《管理规定》以及远期交易的推出,在市场上催生了远期利率,这对利率市场化具有很强的意义。”高占军表示,如果债券远期交易能形成足够的交易量,就会代表大家对未来利率的市场预期,而这种市场预期是由供需双方来决定的,和官方的管制利率不同,这种市场化的远期利率本身就是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华夏证券债券分析师魏琦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次央行公布《管理规定》,对债券远期交易在法规制度上进行规范,并且将这种远期交易作为一个新的交易形式推出,将会促进这种交易形式的发展,能实现机构对利率风险的控制。

  央行也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利率风险进一步显现,债券价格波动日益频繁,迫切需要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继买断式回购业务推出后,中国人民银行又适时推出债券远期交易。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可以有效规避风险,利于完善市场价格发现,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

  央行在昨天发表的公告中表示,此次推出的债券远期交易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债券远期交易的发展预留了空间。魏琦对记者分析表示,这主要体现在央行表示的将视远期交易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魏琦表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表示,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5天,和现行的买断式回购的90天期限相比,做空的期限放长了,而这能促进市场更好的利用远期工具。第十一条的修订调整将体现在做空的期限上,即央行将适时继续扩大这种期限。

  《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远期交易到期应实际交割资金和债券。而第二十五条规定,央行可视远期交易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对该条进行调整。“调整的方向将是到期可以不用资金和债券交割,这样机构就可以做差额,比如有两份远期合约,到时就可以选择对冲,只做差额。这和期货的原理非常像。”魏琦表示。

  此外,《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表示,市场参与者单只债券的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200%。高占军对记者表示,设定比例限制意在避免投机者操作市场。

  在远期交易制度安排上,央行表示首先由其制定《管理规定》,对债券远期交易的政策框架予以明确;其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根据《管理规定》分别制定配套的债券远期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第三,由央行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和市场参与者共同拟订和签署《主协议》,作为市场参与者共同遵守的行业自律性文件;第四,央行发文对债券远期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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