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夏区审计厅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4月30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区审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办法》对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公告审计结果的审批程序、适用范围及发布方式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以及市、县(区)财政决算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结果,政府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或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本级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关注的其他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社会发布的其它审计事项或审计结果。
《办法》规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履行的审计程序:一是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二是向本级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说明,本级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三是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党政领导交办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征得委托或交办单位的同意。四是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关注的其他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五是其他交办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本级审计机关批准决定。
《办法》还规范了审计结果的定义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发布方式,明确了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审计结果公告后因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审计机关根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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