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新规要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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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 16:11 中国经营报 | ||||||||
●转让范围:大型国企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特定地区可以探索中小型国企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转让地点: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资监督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转让手段:国企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条件 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二、管理层不得参与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 三、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 五、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 ●转让禁区 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等重大事项的; 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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