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审计署广州办
最近,我们在对某省部分欠发达地区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通达工程的审计调查中,发现在国家财政投资不足,地方资金配套到位率低甚至未安排配套资金的情况下,不少项目的资金缺口得由村民“捐资”解决。
众所周知,“三农”问题是本世纪我国政府面临的最大难题。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中央已经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免征农业税。但是由于配套的改革没有跟上,减免农业税也使得原本困难的县、乡财政更加捉襟见肘。据审计调查,虽然按照《公路法》的规定,乡村公路建设的事权在乡、镇,但县、乡政府却缺乏修路的资金来源,于是一些地方就出现了农民“捐资”修路的现象,使得原本深受农民欢迎的“民心路”、“致富路”的建设成为其新的负担。
这也不由得让笔者想到,城镇居民的收入比农民高出不知多少倍,城里修路却似乎不需市民捐资。待遇为何不同?按理说,不管乡里的路还是城里的路,都是公共产品,理应归属公共财政的范畴。同时,城市公民还享有医疗、养老、教育制度的保护及众多的社会福利待遇。但农民作为我国弱势群体,却享受不到相应的国民待遇。此类问题应该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深思和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修路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如果这又成为了增加农民负担的新理由,似乎有违初衷。农民,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国民,不应该始终处在社会链的最末端,他们也应该同等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成为权利的主体,而不仅仅只是义务的主体。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在事权和财权划分的基础上,注重社会公平,加大对乡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力度,将其作为公共产品纳入公共财政支出,保障乡村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给农民增产增收及发展农村经济创造必要的条件。(肖菲陈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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