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债另辟蹊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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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00:27 中华工商时报 | ||||||||
集团财务公司成为银行间债市发债主体 5月11日,央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6月1日起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人士认为,这为企业募集资金开辟了一条新通道。
发行企业债一直是企业融资一条重要方式。但中国企业债发展滞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截至2004年11月,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筹资1273亿元,通过债券融资245亿元,企业债券融资仅为股票融资规模的1/5。 我国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颁布于1993年。虽然,从2001年起,新修订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将要推出的消息一直在坊间流传,但直到目前,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的仍然是审批制。5月11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服务于企业集团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发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集团的资金需求,起到增加直接融资比重、优化金融资产结构的作用。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王国刚12日告诉本报记者,《办法》的发布是件好事,但也是件正常的事,因为早该这么做。 事实上,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允许财务公司发债。但是之前没有任何部门明确过财务公司的发债渠道,财务公司发债事实上形同虚设。 “为什么要从财务公司入手,来解决企业债发展滞后的问题是有原因的。”人民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12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因为财务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它的成立需要通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而且其如何使用资金也需要接受监管机构监督。如果是企业直接发债,募集到的资金如何用使又是企业内部的事,由企业自行决定。而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作为一个金融机构,虽然筹集到的资金可以给企业集团使用,但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同时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这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比由企业直接发债等于多建立了一道防火墙。”赵说。 来自于银监会网站上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共有63家。记者同时注意到,按照银监会的有关文件,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而央行发布的《办法》规定,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债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人民币。这意味着,符合条件,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募集资金的企业财务公司的数量将少于63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