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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票据管理法的立法建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 16:29 南方周末

  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票据管理法(草案)

  这是一篇特殊的言论。有关方面能否采纳、采纳多少,是我们关心的,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重视字里行间所充溢的作者渴望国家文明进步的热忱。作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扎扎实实在思索在行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节约人类的食物资源,优化人民的食品健康,创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利于国家财政的收支合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餐饮票据,是指因吃饭、喝酒、喝茶等餐饮消费行为而发生的由餐饮提供人向餐饮消费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和结算凭证。

  第三条 餐饮提供人是指向餐饮消费人提供餐饮服务、收取餐饮费用和开具餐饮消费票据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餐饮消费人是指享用餐饮提供人提供的餐饮服务、支付餐饮费用和收取餐饮消费票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任何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接受税收检查的任何纳税人。

  第二章 餐饮票据的开具

  第六条 餐饮提供人据实向餐饮消费人开具的税务发票,须注明餐饮消费人的名称、餐饮消费的日期和餐饮消费的金额,并加盖餐饮提供人的印章。

  第七条 餐饮消费人是单位的,税务发票上应注明消费人单位的名称。餐饮消费人是个人的,税务发票上应注明消费人个人的姓名,或直接注明个人。

  第八条 餐饮提供人向餐饮消费人开具税务发票的同时,应向餐饮消费人开具与餐饮消费人实际消费情况相符的各项消费细目和各项消费细目价款的结算凭证。

  第九条 餐饮消费人要求餐饮提供人开具不符合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规定的税务发票和结算凭证的,餐饮提供人应拒绝开具。

  第十条 餐饮提供人向餐饮消费人开具税务发票和结算凭证的,不符合本法第十三条 第(一)、(二)款规定的,餐饮消费人有权拒绝支付其消费的餐饮费用。

  第三章 餐饮票据的报销入账

  第十一条 单位因其履行职能或经营业务而接待单位以外人员所必要发生的餐饮票据,经由餐饮票据的主请人依据本法规定提交给单位,并符合单位财务报销制度的,可在单位报销入账。

  第十二条 餐饮票据的主请人是指代表单位负责并参与餐饮票据下餐饮消费行为的单位主要人员。

  第十三条 餐饮票据的主请人提交给单位报销入账的餐饮票据,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 件:(一)有餐饮提供人开具的加盖有餐饮提供人印章的税务发票,及税务发票上已注明单位的名称、餐饮消费的日期和餐饮消费的金额;(二)有餐饮提供人开具的餐饮消费的各项消费细目和各项消费细目价款的结算凭证,及各项消费细目价款的总金额须与税务发票上注明的餐饮消费的金额一致;(三)餐饮票据的主请人签字说明包括有此次餐饮消费的原因、主请人一方参与餐饮消费的人数、被主请人姓名与单位、被主请人一方参与餐饮的消费人数等内容的书面凭证。被主请人不止一方的,餐饮票据的主请人须同时批注各被主请人的单位和姓名、各被主请人一方参与餐饮消费的人数。

  第十四条 餐饮票据的被主请人是指单位因履行职能或经营业务需要而邀请的单位以外的参与餐饮消费人员中的主要人员。

  第十五条 餐饮票据的主请人提交给单位报销入账的餐饮票据,符合本法规定,并按照单位财务报销制度履行报销审核程序的,单位方可给予办理报销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单位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发生的与其履行职能或经营业务无关的接待单位以外人员的餐饮票据,以及单位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发生的接待单位内部人员的餐饮票据,不得在单位报销入账。

  第四章 餐饮费用的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单位根据其职能或业务需要,可以在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内拟定单位的年度对外招待用餐总费用及该总费用全部直接分配给本单位相应职能或业务人员的包干使用方案。

  第十八条 属于政府全部或部分拨款的单位,其年度对外招待用餐总费用和包干使用的标准范围,由国家财政部制定。非属于政府全部或部分拨款的单位,其年度对外招待用餐总费用和包干使用的标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九条 属于政府全部或部分拨款的单位,在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内拟定的年度对外招待用餐总费用和包干使用方案,经报负责单位拨款的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根据该审核批准的方案,将单位年度对外招待用餐总费用直接分配给单位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

  第二十条 非属于政府全部或部分拨款的单位,在国家制定的标准范围内拟定的年度对外招待用餐总费用和包干使用方案,经报负责单位纳税的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须根据该审核批准的方案,将单位年度对外招待用餐总费用直接分配给单位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

  第二十一条 执行年度对外招待用餐总费用包干使用的单位,因其履行职能或经营业务而在该年度对外接待所必要发生的餐饮消费,概由单位参与年度对外招待用餐总费用直接分配的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负责支付,及单位在该年度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接受餐饮票据的报销。

  第二十二条 单位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出差的用餐补助费的标准,向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支付实际出差期间的用餐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单位向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支付实际出差期间的用餐补助费,须与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依据本法第五章规定向单位报销此项出差所发生的住宿、交通等其他票据时,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属于政府全部或部分拨款的单位,其单位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出差的用餐补助费的标准,由国家财政部制定。非属于政府全部或部分拨款的单位,其单位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出差的用餐补助费的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依据本法规定分配支付给单位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包干使用的年度对外招待用餐费用,及单位支付给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的出差用餐补助费,列入单位当年的预算或成本。

  第二十六条 单位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依据本法所得的包干使用的年度对外招待用餐费用和出差用餐补助费,无论其是否实际使用,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其他票据的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本法第二条规定的餐饮消费行为以外的其他消费行为或简单交易行为而发生的其他票据在单位的报销入帐,适用于本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其他票据包括但不限于因招待、住宿、娱乐、休闲、健身、旅游、交通等消费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以及因购置礼品、办公用品、参加或承办会议及接受劳务、信息咨询等简单交易行为的票据等。

  第二十九条 单位因其履行职能或经营业务而必要发生的其他票据,经由其他票据的经办人依据本章规定提交给单位,并符合单位财务报销制度的,可在单位报销入账。

  第三十条 其他票据的经办人提交给单位报销入账的其他票据,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 件:(一)有其他消费提供人或简单交易行为对方开具的加盖有其他消费提供人或简单交易行为对方印章的税务发票,及税务发票上已注明单位的名称、消费或交易的日期及金额;(二)有其他消费提供人或简单交易行为对方开具的其他消费或简单交易的各项细目和各项细目价款的结算凭证,及各项细目价款的总金额须与税务发票上注明的消费或交易的金额一致;(三)有其他票据的经办人签字说明的包括有单位进行此项消费行为或简单交易行为的具体原因,及单位参与或经办此项消费行为或简单交易行为的全部人员名单等内容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一条 其他票据的经办人是指因履行职能或经营业务必要而参与其他票据下消费行为或简单交易行为的单位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其他票据的经办人提交给单位报销入账的其他票据,符合本章规定,并按照单位财务报销制度履行报销审核程序的,单位方可给予办理报销入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其他消费提供人或简单交易行为对方,为单位开具的其他票据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 第(一)、(二)款规定的,单位有权拒绝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下情形视为违反本法:(一)单位报销入账的餐饮票据,不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全部条 件的;(二)单位报销入账的其他票据,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全部条 件的;(三)单位报销入账的餐饮票据、其他票据,明显地与单位履行职能或经营业务无关的;(四)未经审核批准,单位擅自实行年度对外招待用餐总费用包干使用的;(五)虽经审核批准,但单位实行年度对外招待用餐总费用包干使用的实际做法违反审核批准方案的;(六)单位已按审核批准方案实行年度对外招待用餐总费用包干使用,但单位已报销入账的票据中仍出现餐费票据的;(七)单位支付给相关职能或经营人员的出差用餐补助费,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八)单位报销入账的餐饮票据、其他票据,包括但不限于餐饮票据、其他票据的票据或票据内容,说明餐饮票据、其他票据相关事项的书面凭证或书面凭证内容,经证明有虚假的;(九)违反本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的第(一)、(二)、(三)、(六)、(八)款违法情形的,单位的违法金额为该等违法情形下相关餐饮票据、其他票据的总金额。

  第三十六条 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第(四)款违法情形的,单位的违法金额为单位已实际分配的总金额。

  第三十七条 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第(五)款违法情形的,单位的违法金额为单位超出或偏离审核批准方案的总金额。

  第三十八条 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第(七)款违法情形的,单位的违法金额为单位超出或偏离国家标准的总金额。

  第三十九条 属于政府全部或部分拨款的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情形的,由单位同级或上级的国家审计部门对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单位违法金额的二至五倍。

  第四十条 非属于政府全部或部分拨款的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情形的,由单位同级或上级的国家税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单位违法金额的二至五倍。

  第四十一条 单位相关责任人推定为单位的会计、总会计师、主管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餐饮票据的主请人、其他票据的经办人以及此违法情形下的单位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单位会计、总会计师、主管负责人、餐饮票据的主请人、其他票据的经办人以及此违法情形下的单位受益人中的任一人或数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违法情形发生没有过错的,经有权作出罚款决定的国家审计部门或国家税务部门确认,可免除其一人或数人在该违法情形下的罚款缴纳责任。但此项免除不减少单位其他相关责任人在该违法情形下的罚款缴纳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免除或减少其罚款缴纳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单位相关责任人不止一人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缴纳罚款金额。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机构受聘对单位进行财务审计,明知或应知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四条违法情形,但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未予披露的,经有权作出罚款决定的国家审计部门或国家税务部门决定,应与此项违法情形的单位相关责任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缴纳罚款。

  第四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并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则责任人在本法下被罚款处罚,不得作为免除或减少或减轻该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在其他法律规定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任何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说明:

  制止公款吃喝,说了很多年,但公款吃喝现象仍是愈演愈烈,这表明“说”的不得“法”。

  本立法草案的第一条 即是本立法草案所要达到的目的。本立法执法成本低,如实施,即可最大限度地制止公款吃喝风气。

  ●需要帮助:

  依据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三十名在立法提案上签字并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对该立法提案进行审议。

  由于全国人大代表的通讯地址不公开,无法联系并征求意见,所以,本立法草案的拟定人现将本立法草案通过邮件发给《南方周末》,希望《南方周末》刊登并因此取得全国人大三十名以上代表的意向性关注和联系方式,以争取作为首例闭会期间的立法提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之所以寻求《南方周末》的帮助,是因为看了《南方周末》2005年5月5日的《亮出你公款吃喝的菜单》一文,感到《南方周末》对公款吃喝现象及其问题解决的高度关注。

  草案拟定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韩传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8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53399 13910081820

  传真:010-8525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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