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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新政出台:现楼未取得房产证禁转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 15:03 金羊网-新快报

  七部门昨联合出台房产新政,为稳定房价再出“组合重拳”

  据新华社电 就在中国高层会议频频发出调控房价的信号之后,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出通知,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解决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价格上涨幅度过快等问题,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这个“组合式重拳般”的《意见》中,“保证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打击炒地”、
“期房禁止转让”,成为此次房地产新政的关键词。

  由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提出的《意见》,分为八个部分,分别是:“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切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和“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房产新政”要点

  一、关于地产开发:

  1.为保证今明两年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在对这些项目供应土地前,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出让土地的前置条件。《意见》还特别强调,切实降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成本,其建设单位的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

  2.国家将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住房给予多项政策优惠,同时也明确指出,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需满足3个条件。这3个条件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3.《意见》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二、关于打击“炒地风”:

  1.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尚未开发的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

  三、关于打击投机性“炒房”:

  1.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差额征收营业税。

  2.“期房”将禁止转让。

  3.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

  4.实行实名制购房,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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