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娜-奥昆:337条款不是贸易报复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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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 18:07 21世纪经济报道 | ||||||||
见习记者 刘伟 广州报道 5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副主席迪安娜·奥昆Deanna T Okun女士一行来到广州,连绵的细雨丝毫没有影响她的心情,“很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一起交流”,在
在会后,奥昆身边的工作人员无意中向记者透露,他们此次行程是一次自掏腰包的“普法”之旅。 但对于要聆听她演讲的众多企业主来说,ITC所主管的反倾销和“337程序”给他们所带来的显然不是奥昆女士的这种好心情。 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发展和企业跟随世界主流技术的趋势,中美贸易知识产权冲突日趋激烈,“337”调查已成为继反倾销调查后中国产品出口美国的主要障碍,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选择“337”调查限制竞争对手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我国的政府部门、企业和法律界对“337条款”还缺乏了解和准备,结果不仅自己的产品被禁入美国市场,而且殃及整个行业的同类产品,后果惨重。 最新的统计数字表明,仅今年前三个月,美国针对中国的“337”调查就有3起,而在2004年,针对中国的“337”调查已经占其全球总量的42%,中国,俨然已是“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 比“反倾销”更大的威胁? 《21世纪》:虽然目前中国企业和美国以外的企业经常遭遇“337”调查,但大多并不真正熟知该条款,您可以简单介绍一下该条款的内容以及ITC如何具体执行该条款? 奥昆 :“337条款”最初见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其后几经修订。从历史的观点来看,“337条款”主要规定货物进口到美国时“不公平竞争方法和措施”的违法性。最为常见的,是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到现行有效的专利权或联邦注册的商标权、著作权或半导体屏蔽的权利。 实际上,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对于“337条款”的修订是为了使得“337条款”成为一个更加有效的针对外国侵权进口货物的机制。 最近一次修正后的“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该条款规定,ITC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权,则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 《21世纪》:在中国,大多数的专家认为,今后十年,“337”调查程序对中国与美国间的出口威胁将大于反倾销与一般法院的侵权诉讼,您是怎么看待这个观点的? 奥昆:我觉得不能用“威胁”来评述“337”调查程序的作用,但“337条款”的确有它独特之处。 在美国,对于原告来说,反倾销程序的发起与诉讼一般需要整个行业的支持,所以不宜发起,因为它涉及ITC与美国商业部两个部门。相比之下,“337”调查程序只需ITC进行,而针对的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原告只要证明进口产品对它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就够了。 此外,反倾销在时间上没有硬性的规定,一个案子可以持续十几年。而“337条款”对于时间上的硬性规定为不超过15个月,而且一旦ITC下达排除令,将有永久的效力。 “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与反倾销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不同的是,“337”调查,只需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的存在,而无须证明美国国内产业确实受到了损害。 因此,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槛较低,申请立案较为容易,程序也非常短,如果有必要,ITC还可在立案90天内作出阻止被指控进口货物进入美国市场的临时性进口禁令。 《21世纪》:我们看到,ITC对于中国企业的投票,一般均为50或60的绝对比例通过认定,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在ITC立案相当容易,从目前中国企业涉案的案例来说,没有哪个美国的原告被ITC裁定并接受立案,委员们在投票时是否存在主观的因素?在具体的工作中ITC如何避免出现主观的本国贸易保护倾向? 奥昆:在我的印象中好像并不完全是以这样比例的高票通过立案裁定。实际上,在具体的裁定投票中,也有支持方和反对方相持不下的情况。 在这里我特别要强调的是你的问题中的“外部因素”。首先,美国公司起诉是他们的权利,是否应诉也是被起诉企业自己的权利,ITC所做的,只是根据现有的法律来进行具体的调查和裁定。 其次,ITC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关于外部的因素并不存在,这一点请所有的企业放心,ITC是一个完全非政党性的独立机构,总统也没有干涉其做决策的权利。在美国,ITC不属于美国的任何行政部门。 “337条款”不是贸易报复 《21世纪》:知识产权的内容包含的内容非常多,也很复杂,中国企业在应诉ITC时往往顾此而失彼,目前很多观点认为,“337”调查程序是一种贸易报复手段,因此ITC一定偏向美国原告,甚至有人拿“337”调查程序与超级“301”或特殊“301”调查程序相提并论,您对中国的企业有何建议? 奥昆:其实这里存在很多误解。“337”调查程序与超级“301”或特殊“301”调查程序不同,后者是美国贸易代表进行的针对外国在其国内市场排斥美国产品的行政报复措施,没有对抗的程序,而且最终是通过总统的行政权力来实现。 “337条款”原则不同,它并不是贸易报复手段,而是美国知识产权人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准司法手段。 在“337”调查程序中,对审理的行政法官裁决不服,可以向ITC申诉,即使ITC维持原判或拒绝复审,涉案企业还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这些都是“301”所没有的。 《21世纪》:ITC是美国负责反倾销和“337”调查程序的最高机构,您对中国的企业有何具体的建议? 奥昆:美国政府现在非常关心知识产权问题,而目前中国企业本身对美国的相关法律了解得并不是很充分。 当一个企业在被判定反倾销成立后,仍有两种途径抗辩。一是通过行政审查及日落审查,二是通过诉讼。 就第一种情况,美国法律规定,当某种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满1年开始,每年都对上一年度的被征税商品的倾销幅度进行行政审查,若在连续3年的审查中达到最低倾销幅度低于0.5%或没有倾销幅度,则可撤销反倾销税命令。一般来说行政审查没有日落审查来的力度大,因为行政审查是在期间进行的,而日落审查是反倾销税满5年到期后进行续展时进行。即审查如果撤销反倾销命令后,倾销是否会继续或再次发生由美国商务部决定;或者如果命令撤销,对美国国内行业的损害是否可能持续下去或再次发生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ITC所看重的是一旦撤销后对美国市场的这种倾销是否会持续下去。若以上任何一个决定是否定的,反倾销命令必须终止。一般日落审查过程有一个法定启动期限,该期限在反倾销税命令满5年的前30天开始。 第二种情况是通过诉讼解决的话,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负责处理上诉的部门有两级,一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一是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如对反倾销案的仲裁不服,可以先上诉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如仍不服,再上诉美国海关与专利法院。上诉的期限一般为30天。即起诉在该项商品仲裁决定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30天内提出。法院在其判决后10天内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最终判决。如胜诉,则法院将责令商务部在45天内重新修订其反倾销令。 ·相关· “337”调查的一般程序 申请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起诉书(或者还有临时驱逐令)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在30天之内(一般情况下)决定是否组建调查组立案调查。 调查组成立后,向每位被告送达起诉状和调查通知,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一般337调查的时限是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延期6个月结束。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指定行政法官,并将337调查转移由该法官主持。 首先,被告须在送达通知之日起的20天之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果申请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驱逐令,那么被告还必须在送达通知日起的10天(普通)或者20天(较为复杂)提交针对临时驱逐令的答辩。此后,相关各方可以进行证据的搜集。 在调查期间内,行政法官主持召开听证会,各利益方均可参加。在调查通告发布后的90天之内,必须结束对临时驱逐令的调查,复杂的可以延期在150天内结束调查。根据各方面证据搜集和听证会,在目标日期前的3个月(如果调查最长时限超过15个月的,则在此前的4个月),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决,并将该裁决连同相关建议递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天(复杂的为30天)内作出审查,除非该裁决被修正,否则自动成为ITC的最终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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