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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研究呼唤理性决策——评邢俊芳《经济责任审计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 10:19 审计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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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地说,这是一篇引证有力、论述深刻、立意高远的文章。

  初见这篇文稿时,它还尚未发表。始一拜读,便觉得它不同于一般,视野宽阔、信息丰富、脉络明晰、立论基础牢靠、观点旗帜鲜明不含糊,等等。眼下,它已见诸于《经济日
报内参清样》、《中国审计报》,此时再来品读,我以为,相比较同主题的其他论述,这篇文章最为特殊的意义或就在于:学术理论上的坐标性,实践操作上的指导性,政治制度构架上的实验性。

  具体说来,这篇文章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四点之中。

  其一、阐发了经济责任审计“优化政权职能”的终极作用,将理论研究工作的起点引领到了一个新的思维高度

  。

  委托受托关系是审计理论形成的基础与核心。通常以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经济利益指向性十分明确的契约关系,委托人是资产所有者,受托人是资产经营管理者,因此,对受托人进行审计监督的需求来自于资产所有者。从以往审计活动一般规律来看,这个结论还是比较透彻的。然而,随着审计活动的深入,尤其是随着应用审计结果的主体在范围上迅速扩展,新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摆了出来,即,开展审计监督的需求已经不再限于资产所有者了,比如,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畴内,根据群众举报而进行的审计,根据组织部门考核干部的程序需要而进行的审计,在这里,需求一方显然都不是资产所有者。那么,不具备资产所有者身份是否也一样有资格提出审计要求?或者说,非资产所有者类型委托人的客观存在说明什么?不得不承认,针对这个问题的理论研究工作在以往是很不够的。

  其实,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受托人一方,无论是政府公务人员或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所应该履行的责任大多都具有双重性,既要保证公共利益的完整或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又要保证政府行政职能目标的实现或国家政治经济意志的贯彻,也就说是,受托人所履行的责任不仅是资产关系(经济)意义上的,而且还是意识形态(政治)意义上的。虽然政权机构或管理当局与委托受托关系之中的受托人一方并不一定存在直接的关系,但由于社会关系整体互动性的增强以及社会公益观念的深化,所以,他们对于受托人一方的行为及其结果,或经济的或政治的,也都在各有侧重地关注着。换句话说,他们实际上是在扮演着社会公权公益类型委托人的角色。

  正因为此,文章特别指明,“这里所说的委托者,不是现代一般意义上的委托者,而是特定的委托者,它可以是高一级政权机构或高一级管理当局,也可以是不同层次的政权机构或管理当局”。并进一步说,经济责任审计“集中体现了国家整体利益与官员个别利益关系、中央与地方、官员与人民群众等诸多利益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责任审计充当了这些关系的调解器和国家机器的制衡器。”在此我们看到,不拘泥于资产委托受托关系理论这个传统前提来考虑国家审计的诸多方面,不完全依据它而设计未来经济责任审计的模式,一切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优化政权职能”的终极作用为着眼点。应该说,这是一个新的思维高度。在我看,这个思维高度应该作为理论研究的新基准,低不得。因为,或许只有在这样的新思维之下,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评价、鉴证三大职能才可能同时具有实质性意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路径也才可能被真正拓宽。

  其二、在梳理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脉络的基础上,揭示了“人”是这项活动古来至今的核心指向。

  权力滋生腐败,这是常识。官本位前提下,权力更容易被滥用,腐败也会表现得更甚,这是常态。面对带有逻辑必然性的腐败现象,制约滥用权力的努力一直没有中断过。无论是以“事”为落脚点的政府审计,还是以“人”为核心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都是在以此权力制约彼权力。只不过,政府审计侧重于查验事权行使者(受托人)所做之“事”是否合法、是否有效,经济责任审计侧重于查验事权行使者这个“人”本身是否称职、是否可信。这里应该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责任审计既具有其他类型审计“就事论事”的共性特征,同时更集中地表现出了“依人定事、就事论人”的个性特征。也就是说,国家意识及政权职能在实现过程中,对于其履行者的“权力责任关系”是否平衡、是否对等特别关注,经济责任审计正是通过查验特定“人”的“事”而品评“人”乃至奖惩“人”、进而实现国家意识及政权职能的。这一点,从经济责任审计的发生、发展历程来看,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形态中,均如此,区别只是功效大小不一而已。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审计人、被审计人以及相关决策层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到位的问题。表现在:第一,不少审计人对于审计历史知之有限,论今不论古、言事不言道的习惯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严重影响着我们向历史询问规律。第二,被审计人中尚存不少对审计有抵触情绪的,特别是在审计活动明确地指向了“人”这个点上时,抵触情绪表现得尤为强烈,而且,这种明里暗里存在着的状况已经成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或隐或现的巨大阻力。第三,有关决策机构对于审计历史中规律性的东西及其作用缺乏深入了解,尚未通过立法手段来彻底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问题。应该承认,这是我们所面对的客观形势。

  作者之所以在文章中以相当大的篇幅来述说审计历史,并进而总结出“人”是经济责任审计致力于遏制腐败、削弱腐败滋生基础的着眼点、切入点,尤其是列举出一长串考核官吏的经济监督法典以及若干历史人物接受审计监督的史实,我以为,其用意大概有三:一是呼吁审计人以史为鉴、恪尽职守、继往开来;二是呼唤审计对象树立起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三是呼唤决策层围绕于强化审计制度建设作进一步科学有效的决断。

  其三、对审计对象经济责任的内涵做了类型化界定,将“人”的责任落实在了“财务责任”与“绩效责任”两大方面。

  对于制约权力的问题,由于立场不同,所以导致了委托受托关系双方态度的两样。在委托人那里,凡查验到“特定受托者的经济不法、或不经济、不忠于职务的行为”,就要将责任落实在具体人身上。在受托人那里,凡被查验到上述行为,总会本能地、尽可能地回避其应该承担的责任,或者,力求责任的泛化、淡化及空化。比如,利用集体负责的名头往往能使真正的个人责任悬在半空,很难落到实地上,终了就很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见,一方要强化它、一方要软化它的背离之势,其存在是一个现实。毫无疑问,这对矛盾或许还要长期地存在下去。

  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尽管审计查验出了上述问题,只要这里不存在个人经济腐败类的问题,那么,就难以让谁去承担类似于丢官降职等具有惩罚性意义的责任,即便有些人看起来像是承担了责任,但却也多多少少显得无关痛痒。客观地说,在这种条件下,经济责任审计就很难发挥出其应有的对权力制约的作用。然而,究其原因,问题的症结却不全是由于作为制约对象的受托人一方采取诸多回避、推卸、化解责任的手段措施所导致,其难点及难度也来自于作为制约一方的委托人及审计人。即是说,受托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来承担责任等等,在委托人及审计人这里看来也是模糊的,似乎什么都可以归并进受托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似乎什么又都很难归并进去,一切都不十分明确。因此,当某一复杂的审计事项结束以后,委托人及审计人一方通常还面对着一系列敏感核心的问题,比如,依据什么确认或解除受托人经济责任,依据什么来分解“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怎么样来追究其经济责任,等等。应该承认,在对受托人经济责任的评判缺乏具体细致的准则的前提下,这的确是一个很大的困局。

  确定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或解除责任,是一个逐步深入、逐步规范的过程。作者对受托人经济责任内容所作的“财务责任”与“绩效责任”的类型化界定,很是简洁明了。我以为,在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效开展过程中、尤其是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过程中,这是一个必须的基点,而只有据此基点之上,实务工作才不至于失之操作性。

  其四、在分析现实历史性机遇以及前瞻未来时代需求的基础上,预测经济责任审计将以独立形态并入中国合力监督制度。

  任何一项制度的设立,其所追求的目标都应该是高效便捷。以往,对于合力监督的说法并不算少,但是,研究工作通常只围绕着现行各个监督形态之间的衔接、配合等方面做文章,除了监审合一制度偶有论及,其他少有说法。在此,作者提出了“突破现行管理体制,走向独立”的新思路,虽然未作专门的展开论述,但我们却一样能透过文章的而发现其依据,同时也不难推断,这个思路很是具有实验价值。

  作者所设想的这个独立的经济责任审计形态,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监察制度、监审合一制度,它“是一个跨机构、兼容审计、监察、人事管理及管理监督的多种职能的更高层面的综合监督形态”,因此,无论地位与作用,无论功效与时效,均高于以往的以及现行的其他监督形态。它本身构成了一个局部的合力监督制度循环系统,同时,它再与外界更大的合力监督制度一起构成循环总系统,可以想见,这样的话,它就足以解决现有监督形态难以解决的若干大的问题。因此,这个思路可以作为决策层一种理性化选择。

  制度创新或曰体制创新,是阶段性必然。在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看条件,所谓时与势。从“时”这一端上看,预防腐败、惩治腐败的严峻形势与繁重任务为构架新的制度提供了机遇。从“势”这一端上看,即从客观需求上看,无论是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或者是人们对审计风暴之下有些事情依然难以解决的频繁发问,实质上都是客观需求的反映。所以,制度创新所需要的条件,从目前总的情况来看,大体上都已经具备了。现在的问题主要取决于决策层的态度,即,决策层对于确立经济责任审计存在形态、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职能权力等问题之现实急迫性与长期高效性的权衡结果。换言之,这一切都取决于政治经济体制创新的需求及其实施力度。

  上述四点是我对这篇文章感兴趣的原因。更明确地说,我的兴趣更多的是来自于这样一种判断:这个理论很可能从学术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倘若如此的话,或许对整个中国未来的监督制度构架产生范围广泛的、功效强大的实质性影响。换句话说就是,由此理论而引发制度新的、深刻的变革,对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可能更加有利。作者在文章的副标题上用了“谋求发展机遇”,其深刻的含义应该就在这里。相信这篇文章所阐发出的若干深刻看法有共鸣者,但愿再多一些共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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