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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贷款转手4公司 资金旅行敲响银行内控警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 09:54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5月10日电 (记者 吴俊、黄玫) 一笔4000万元的贷款在一天之内竟然转手3家公司,脚跟还没站稳又被划到第4家公司:这一奇特的“资金旅行”现象出现在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陈楚原一案当中。

  5月10日,陈楚原第三次站在了被告席上。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补充提起公诉。此前,他曾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挪用公款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受审。专家分析,此案所反映的“资金旅行”现象目前在我国一些金融机构比较普遍,这凸显了我国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的缺陷以及相关法律的漏洞。

  “资金旅行”造就金融机构表面“效益”

  在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陈楚原一案当中,“资金旅行”的过程是这样完成的:2003年5月,为帮助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偿还贷款,陈楚原以其掌控的东区公司的名义从某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贷款4000万元,随后以“借款”名义把这笔资金转入广州宏欣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由宏欣公司以“购楼款”的名义将该款划到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最后将钱划到骏鹏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其贷款。一位长期关注此案的律师告诉记者,这种复杂的“资金旅行”模式并非陈楚原的首创。一些银行在贷款无法回收、造成呆坏账的情况下,也会采取这种“放新贷还旧贷”的方法,应对上级部门审核,营造“效益良好”的假像。一些企业也乐于“配合”,频繁地取新贷还旧贷,制造“还贷及时”的“良好信誉”或者“有还款能力”的“雄厚实力”。由此导致一笔资金在较短时间内几易其主的“资金旅行”频频发生。而金融监管部门对这种弄虚作假制造表面繁荣的“资金旅行”难以及时识破,这为我国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的敲响了警钟。广东发展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说,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与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很大的关系。目前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突出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的制衡,商行银行普遍执行行长负责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另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过轻也是此类弄虚作假行为频发的原因所在。一位长期受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律师告诉记者,目前虽有“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名,但一般都量刑较轻,不能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而且,不少银行在出事之后,对相关责任人不予追究或处理较轻,这些都纵容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目前,商业银行容易出现三种风险:贷款质量下降、损失增加、经营亏损严重、支付能力不足而引起的信用风险,从业人员欺诈与越权经营而产生的操作风险,决策管理层缺乏科学管理和经营而导致的管理风险等。这些都需要依靠严格的法律来制约,而不能采取“大事化小”的轻描淡写态度。

  “金融神秘主义”给犯罪分子提供可趁之机

  一位长期关注陈楚原一案的律师说,金融界至今没有真正走向市场化,金融界的一些事情总是弄得“神神秘秘”,讳莫如深,殊不知,正是这种“金融神秘主义”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2000年1月,陈楚原与其部下召开总经理办公扩大会议,主题是如何“以制作虚假个人存款凭证的方式,骗取中央专项再贷款”。中央专项再贷款是一笔用来处理危机的“机密”资金,国投在亏损无力还钱时申请用来帮助兑付个人存款。他们先是凑集了本单位72名员工和其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上百个虚假的个人存款凭证。 据检察院查明,从2000年6月7日至2002年1月9日,陈楚原等人利用上述手法,为开发区国投骗取了中央专项再贷款共计人民币6932万多元。据法学专家分析,陈楚原及其部下之所以敢于将6900多万元中央专项再贷款截留他用,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央专项再贷款的使用、操作不是十分透明。国家对这笔资金怎么用、用到哪里虽有规定,但资金发放后的监控较为缺位。相关法律的滞后也给了陈楚原等人可趁之机。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不少新问题,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不少新类型犯罪缺少适用法律。据了解,目前金融业的不少问题都只被定性为“违规”,而不是“违法”,这也造成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陈楚原并不认为自己制作虚假个人存款凭证截留中央专项再贷款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他认为,截留这些资金是为了用于国投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并不是为了个人占有,而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金融风险防范须健全法律加强内控

  面对金融犯罪的不少法律盲点,有法学专家呼吁,应加快相关法律的修订过程。如金融凭证诈骗罪,在金融工具不断推陈出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采用更为弹性的立法方式。但目前的立法却与此相悖,如在保护对象上,仅限于“银行”的凭证,而对于非银行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单未作出规定;而且缺少“以其他方法进行金融凭证诈骗”这一补充性、弹性规定。当然,遏制金融犯罪最终要靠金融机构自身的努力来实现。广东发展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认为,要杜绝“资金旅行”、骗贷等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关键在于加强银行的内控管理。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建立要注重程序牵制。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任何业务的处理,都应有授权、批准、执行、记录、检查等程序,而这些程序不能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去完成,特别是不相容的岗位一定要分离。例如授权授信制度,上级行必须将权、责进行合理划分,对下级授权、分权,明确各级人员处理某项业务的权力,同时权责挂钩、权责对等。同时,要完善决策层面的制衡机制,对全行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贷款的发放应集体研究,不断提高决策透明度。应建立行长年审制度,每年年终由上级行的稽核监察部门对下一级行行长本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重大决策情况、执行制度情况等进行稽核、检查评价。推行决策失误责任制度,完善行长离任和重要工作岗位干部换岗审计制度。

  此外,还要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标准。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在于风险控制标准的合理性和明确性。可向国外的商业银行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如瑞士信贷银行就把风险标准细化,统一的信贷语言让每一个市场开拓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都能够明白全行的尺度。两类人员要分清不同的风险防范职责,同时注意沟通和协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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