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275号
关于举办第七期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总局《关于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环发〔2001〕151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76号)的规定,按照总局2005年度全国业务培训计划的安排,总局决定举办第七期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班,培训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宣传教育中心承担.现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05年5月28日——6月3日,5月28日报到,6月3日返程。
二、培训地点:国家环保总局北戴河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中心
三、培训内容和考核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主要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2、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诉讼、环境刑事司法以及有关环境执法程序的法律法规;3、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剖析。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76号)的规定,总局人事司将会同法规司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由人事司核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参加培训人员和名额分配
培训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各副省级城市环保局、设区的市级(含地、市、盟)环保局环境法制机构负责人和从事环境法制工作的公务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系统各6个名额;各副省级城市环保系统各4个名额,单独计算。
五、报名方法和培训费用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和各副省级城市环保局分别组织落实本地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于2005年5月15日之前,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2、培训费、资料费及食宿费用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
六、其他事宜
1、请参加培训人员带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2、联系方法:
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柴虹
电话:(010)66556168
国家环保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贾宁 顾彩云
电话:(010)84631438—803(010)84630877
传真:(010)84636367—83
国家环保总局北戴河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中心 ,刘航 李卉
电话/传真: (0335)4042064(总机) 4041027(总台)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法制 岗位 培训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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