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环保局汇川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以及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关于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于2005年1月8日向汇川区辖区内各排污单位下发了遵市环汇发〔2005〕01号文件,要求各排污单位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遵义市环保局汇川区分局如实申报上季度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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