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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一公司经理狂吞公款上千万 近日终审判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 10:28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5月10日电 (姬茂义 石放)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泗县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朝信、崔豪职务侵占一案的判决,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尘埃落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崔豪(女)来到宿州市搞开发,认识了宿州市第一棉麻公司经理李朝信,二人关系日益密切,并有了不正当关系。为方便牟取私利,李朝信、崔豪于2000年1月以他人名义在广州市成立银丰源公司,2001年1月因故被注销,同时,二人以他人
名义成立银利源公司,并以他人名义在广州市白云区走马岗和润花园购买住宅一套。2002年7月,李朝信与崔豪在广州生育一子。自1998年11月至2003年1月,李朝信、崔豪利用李朝信担任宿州市第一棉麻公司及其经理部、原种轧花厂、宿州市恒丰纺织公司经理的便利,采取虚假收购,虚报费用,虚列支出,截留利润等手段,多次将上述公司的财物转移至李朝信、崔豪在广州的银丰源公司、银利源公司以及个人账户中。其中,李朝信侵占资金16211235元,未遂6747767元;崔豪参与侵占资金15458424元,未遂861283.18元。2003年5月,崔豪将赃款转移,之后购买6月18日飞往太原的机票,准备携其子潜逃山西老家时被捕。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11699230.38元、美元524486元。

  2004年12月,泗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李朝信、崔豪有期徒刑10年、7年。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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