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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变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问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 03:06 第一财经日报

  全国首批营业执照在浙江颁发,明确农民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本报记者 宗新建 通讯员 沈雁 发自杭州

  在各项经济改革的探索上走在全国前列的浙江,在对农村经济经营制度创新上也不例外。

  昨日(9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台州农民冯普德和其他172个合作伙伴创办的大红袍果业合作社当日从台州市工商局领到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冯普德同一批申领执照的还有台州的另外9位农民,他们所成立的10个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成了自去年11月我国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颁布以来,全国成立的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市场主体的一次创新

  对于全国第一批农民合作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浙江的颁发,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表示,农户变成法人,这是浙江省农村经济、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浙江省农业市场组织化程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是农村市场主体的再一次创新。“这个‘第一’不是一个简单的象征性的鼓励行为,而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赋予行为。通过立法,通过行政许可,赋予了从事农业的农户以市场经济主体的资格,赋予了从事农业的农户以平等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权利。”郑宇民说。

  事实上,浙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注加大始于去年底。郑宇民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在国外已有150多年历史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出现还是在加入WTO之后,但发展比较迅猛,截至2003年底,仅浙江省就已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718家,带动农户135万户,但这些组织在国内却一直没有取得法律地位,没有法人资格。2003年,浙江省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省份,改革力度开始显现;2004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立法,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05年1月正式实施。

  《条例》首次明确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并明确农民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合作经济组织。”

  在此背景下,全国第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顺利颁发,可以理解为浙江省工商局对国家和该省“声音”的全面“落地”。郑宇民透露,早在先前,该局已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等相关配套文件。四条原则

  郑宇民进一步介绍,“第一批‘营业执照’颁发”,国家依法对农业、农户进行法人登记,其中包含四条原则,第一是自有原则,第二是混合所有,第三是有限责任,第四是有效配置。它标志着在中国历史上,一个新型企业组织正式诞生,其意义“甚大”。

  浙江省人大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赵宗英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是继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项经营制度的创新。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农民家庭生产资料拥有的问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农业生产资料提升演化成经营的资本,解决了经营自主的问题,实现了又一次飞跃。

  对于全国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颁发的意义,赵宗英具体阐释为,“此举创新了农业经营机制,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有利于合理布局农业产业空间,进行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以改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有效地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作为省属企业,浙江百花园林有限公司也在申办农友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对此,该公司董事长周斌向记者表示,由于花卉苗木是高风险的产业,以往,由于合作社社员要承担无限责任,农民入社积极性不高,合作社承接的大量订单由于已有社员的生产量有限不能及时供应,只能采取“公司+农户”为主的模式经营。“但这种模式不能与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难以保证数量与质量,严重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在重新登记后,社员仅须承担有限经济责任,并能享受政府对合作社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经营资格、银行贷款、税收抵扣、商标注册方面取得跟企业相同的市场地位,可以吸引更多农民加入合作社。”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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