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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十大举措深化国企改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 09:07 国资委网站

  吉林省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完成2005年国企改革目标,从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意见,其中对国企改制的方式做了重点解说。

  该《意见》指出,吉林省未改制的国有工业企业,按照改制范围放开、改制形式放开、出让对象放开的三放开原则,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现状,实行一企一策,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和途径,实现改制重组。着重推行以下十种方式:

  一是产权出售。

  对中小型国有工业企业实行整体出售,购买方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企业职工。产权出售可以多种方式进行,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的,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售。

  二是招商重组。

  对资产质量好、主业突出、有持续发展能力的重点大型国有工业企业,主要通过引进具有较强融资能力、管理能力、技术开发能力、市场营销能力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改制重组。

  三是引资改造。

  对资产规模较大、当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除可通过产权(股权)出售、转让外,要面向域外资本、民营资本,按照股权多元化的原则实行股份制改造。

  四是同业整合。

  对主业相近、产品方向或销售渠道雷同的企业,实行同业资产整合,并同步改制,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资产整合,打造一批主业突出、规模较大、竞争能力较强的企业集团。

  五是管理层收购。

  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操作,涉及企业确定交易价格、收购方案等,由出资人或各级政府依法确定,不得由企业自主决定。

  六是债权转股。

  国有小型企业改制,鼓励员工持股、经营管理者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可用奖励资产折股、按比例购股等方式增持股份,在改制企业中控股。

  七是辅业改制。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办的社会职能要加快剥离,按有关规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同时妥善安排原国有企业的职工。

  八是分立改制。

  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部分资产质量较好,产品有市场,整体出让有困难的国企,可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将资产进行分立。分立出来的资产要通过各种形式改制组建新的企业,原母体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九是兼并。

  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兼并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和人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剥离安置。

  十是破产。

  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到期偿还债务的企业,利用社保并轨试点政策,依法破产退出市场。对于企业规模较大、设备状况较好、有定型产品,确因债务负担较重的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要开展招商引资,寻求重组伙伴,在破产期间可以采取先租后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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