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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质检报告和一家饲料厂的意外死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 14:55 21世纪经济报道

   凸显法律缺环和质检体制之痒

  本报记者 王云辉

  成都、都江堰报道

  两年多的官司终于有了结果,四川都江堰威龙饲料厂经理黄萍终于从法院拿到了民事调解书。武汉国家饲料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不但同意向威龙饲料厂赔偿5万元人民币,而且承认两年前对威龙饲料厂产品所作出的质检报告“存在瑕疵”。

  就是因为武汉中心出具的3份漏洞百出的“不合格”报告,这家民营饲料厂在一夜之间遭遇灭顶之灾,客户不但拒付货款,还要求高额索赔,该厂停产至今。

  “威龙饲料厂的遭遇并不新鲜,通过种种手段获取供货商产品‘不合格’报告,以此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成为饲料乃至更多行业的惯用手法。”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告诉记者,“对质检机构自身的法律监管盲区则是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

  一份质检报告的连锁反应

  威龙饲料厂是都江堰一家生产鸭饲料的小厂,他们对很多长期客户都实行先货后款的结算方式。2003年上半年,德阳个体养殖户范某找到威龙饲料厂,并很快成为威龙的客户。

  自从得到先货后款的权利后,范某就再也没有付过钱,还称怀疑是饲料出了问题,要对饲料进行抽检。

  什邡质监局对饲料封存抽样,按范某要求送往武汉中心进行检测。同时,威龙饲料厂和另一名养殖户也将与查封抽样同一批次的饲料分别送往农业部成都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成都中心)和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进行质检。

  结果出来,成都中心和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均判定饲料合格,而武汉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则称,送样饲料中的卫生指标黄曲霉毒素B1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两养殖户以武汉中心的检验报告书为凭据,拒付所有饲料款,而且分别向威龙饲料厂提出了90万元和40万元的高额索赔。连锁反应更接踵而至,其他客户也纷纷中止合同并拒付饲料款。转眼之间,威龙饲料厂停产并走到破产边缘。

  “我们检查的是蛋鸭,黄曲霉毒素B1合格的判定标准应该是≤15(单位为ug/kg),而武汉中心的报告中引用的是小鸭饲料的标准≤10。”威龙饲料厂厂长何开成说,他们立即通过什邡质监局向武汉中心提出异议。

  武汉中心很快出具了第二份报告,黄曲霉毒素B1合格标准改为≤15,但检测结果也随之成了>15,饲料仍被判定为不合格。

  有意思的是,因为标错了送样时间和检测时间,武汉检验中心随后开出了与前两次同编号的第三份检验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我们是对第一份作更正,应该在第二份报告上标注‘更正’样,但是由于工作失误没有标注,所以才又出具了第3份报告。”4月11日,武汉中心副主任杨先奎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

  更多的蛛丝马迹不断出现。何开成很快发现,从报告的数据看,武汉中心先后3次出具的报告前后时间间隔数十天,检测结果中除了黄曲霉毒素B1一项的数字从>10变成>15以外,其余15项检测数值竟然一模一样。

  “按照实验室检测的实际情况两次检测数据完全一样是不可能的。”在都江堰法院后来举行的专家听证会中,潘中华教授表示,“特别是水分的数据,同一批次的饲料几次检测之间相差数十天,不可能一点水分的变化都没有。”潘以前曾任上海市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站长,现任上海市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亦是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之一。此外,潘中华还在听证会中表示,“武汉中心检验程序有一定问题,只有限量测定,没有定量测定,判定依据缺乏。”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检测。然而,在接到武汉检验中心的第三份检验报告时,被检测的该批饲料已经过了产品保质期,已经无法申请仲裁检测。

  无奈之下,何开成将武汉检验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该中心撤销检验报告,并赔偿由此给饲料厂造成的损失。

  质检体制之痒

  “案情的进展出乎我们意料。”张敏说,“别的不说,由于国家法律对质检机构的监督缺乏明确的规定,所以光是立案我们就花了接近1个月的时间。”

  随后的调查取证更是艰难。首先要确认武汉中心出具的报告是否有瑕疵。“这是一个很难判定的问题。”4月6日,一位业界专家在成都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质检过程中,往往允许少许误差的存在,而目前质检机构的送检行为,都仅是对来样负责,也就是说,质检机构出具的报告,只证明送来检验的样品是否合格,对同一批次的产品是否合格并不负责,而样品已经因检验过程而不复存在。

  “这是一些质检机构规避作假风险的免死金牌。”他说,“当然,在威龙饲料厂的案件中,武汉中心3份报告中的问题太过明显,所以才被企业抓住痛脚。”

  但接下来的问题更棘手。按照《产品质量法》第57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将可能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质检机构出具的证明是否虚假、由什么机构来判定,这些都还没有法律可循。”张敏称,我国《认证认可条例》对设立检测机构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但对他们的管理,则存在严重的法律缺位和监管缺位。

  “对质检机构,地方质监部门一般是谁审批,谁认证,谁监管,谁负责。”四川省质监局认证处处长告诉记者说。

  据了解,目前国内质检机构主要包括2类,一类属于质监系统,为事业单位,而另一类属于行业系统,由各行业的主管部门等主管,如武汉国家饲料监督检验中心就是由商务部统属,而北京国家饲料监督检验中心的上级单位则是农业部。

  这样的管理方式方便了很多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检测,但同时也带来矛盾。“最大的问题在于,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检验报告的统一性,同一批次产品理论上可以同时送到全国所有机构检验,而在存在多个矛盾的检验结果时,由于每份报告都只对来样负责,所以无法判定产品质量,只能申请仲裁再次检测。”张敏说。

  威龙案就是典型案例。同一批次的饲料经过武汉、成都3个国家级质检机构4次检测,得到了5份结果迥异的质检报告,但由于超过保质期无法申请仲裁检验,结果只能对簿公堂。

  而资金的压力也成为各地质检机构的又一道槛。“一般情况下,国内质检机构的资金来源有3个部分,人员工资、基本办公经费等基础费用是由地方财政拨款60%或全额拨款解决,行业主管部门还会就一些法定检测事项拨专项资金。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以上两个部分往往只能解决基本需求,而且级别越低的质检机构,拨款与实际开支之间的缺口越大。”

  张敏说,“另一个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于对外的委托检测,比如威龙饮料厂这样的检测项目。”

  而随着体制改革,一批质检机构开始逐步“事业转企业”,其经费将更多地由自身对外业务解决。据了解,武汉中心就是事业转企业的试点单位之一。

  据了解,由于经常需要购买昂贵的检测设备,在一些地方,财政拨款难以满足需求,检测仪器过时或检测仪器不能按时送检,甚至达不到应该具备的检测条件。张敏认为,资金的压力或多或少地导致了极少数质检机构通过其他手段弥补资金缺口。

  “像威龙案这样,客户通过控告供货商的质量问题,以拖欠货款甚至索取赔偿的行为,在饲料行业是很常见的事情。”天津佳农饲料厂经理宋刚杰告诉记者。

  而饲料行业仅是冰山一角,类似的手法已经蔓延到很多行业。张敏认为,“政府监管和行业专业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建立事前规范、事中检查、事后处罚的全程监督,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建立健全执业准则和标准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检测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开,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其次,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检测机构的违法构成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其三,对中介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应当是惩罚性的,而不应当是补偿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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