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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五一上岗 专业和业余间的取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30日 07:2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牛晓波 北京报道

  4月23日中午,当57岁的马浩走出北京市人民陪审员上岗资格考试考场时,他知道,再过几天,他将重新开始在自己家和丰台区法院这两个熟悉的地点之间的往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这次考试,是因为《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要求,必须对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截至4月10日,全国已确定人民陪审员53734名。其中2.7万名已经得到当地人大的正式任命,5月1日开始将正式上岗。

  培训:加强“专业化”?

  据报道,在此次开卷式考试的试题中,出现了相当大比例的主观案例题,“要不是事先参加了集中培训,拿着书也不知道抄哪儿啊!”一位来自海淀区的陪审员对记者说。

  马浩做陪审员已经有11个年头,先前,他已经参加了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首届人民陪审员培训班。

  3月初,来自全国各地的74位学员参加了这个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培训班。颇出组织者意料之外的是,“真正的”陪审员只有18人,其余56人都是各地法院主管教育培训的法官或教师。“也许是各地希望能从我们的班上得到一些示范性的信息吧。”国家法官学院学生处处长彭永和笑着说。

  这个培训班后来在最高院的有关官方说法中被称为“人民陪审员培训示范班”。3月中旬以后,各省市陆续开始了大规模的人民陪审员培训。

  从国家法官学院得到的示范班教学计划中,为期9天的培训内容包括“审判职业道德”、“法律理论及审判技能”和“庭审观摩及经验介绍”,授课教师中不乏陈兴良、孙宪忠等著名法学家。

  一位参加培训的某省高院法官则认为,纯粹法律知识的灌输,对于人民陪审员来说并非最重要的,“在那么短的时间里,要求他们对法律知识有全面的掌握也是不现实的。”

  “由不熟悉法律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是世界各国设立陪审制度的一种基本思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则认为,这是为了实现其与法官在知识和思维方式上的“间隔效应”,弥补和纠正法官由身份带来的可能的认识偏颇。

  在国家法官学院的培训班上,也有学员对此提出了疑问。“要是陪审员都学成法官水平,而且陪审员在审讯中拥有与法官一样的权利,那么法官的位置何在?陪审员存在的必要性何在?”

  学历限制的争议

  作为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的退休干部,马浩的简历显示,他具有大学学历。这也是他能够继续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一个重要条件。

  在《决定》实施之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47.4%。而按照《决定》的要求,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过去一些人民陪审员文化水平太低,严重影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上述那位省高院法官表示,很多时候,法官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向这种陪审员解释一些基本常识。

  但也有专家认为,人为设置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限制,与陪审员制度设置的初衷背道而驰,不利于体现陪审员制度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法官孙长山也认为,从陪审制度的起源来看,遵循的理念就是“同类审判”原则。“如果我有罪,审判我的除了职业法官之外,要有和我同类的人,因为他能够理解我。”

  在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虽然一直缺乏对陪审员所属社群的明确规定,但通行的做法是,在陪审员遴选工作中,给予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人民团体——如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等——适当的名额。一位人民陪审员表示,即使在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方面可能掌握得还不够,“但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反映自己的心声也就可以了”。

  “广泛的群众性和全面的代表性是陪审员遴选的一个重要原则,低学历的人也需要在其中有自己的代表。”一位专家这样说。

  任期和选任方式变革

  在《决定》实施之前,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并不固定,一般为2年或3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陪审员余何义从1980年3月从部队退伍回乡开始就被选为人民陪审员,至今连选连任已经26年了,成了当地著名的“编外法官”、“陪审专业户”。

  “‘陪审专业户’的审判实践经验甚至超过了那些与他们共同审理案件的专业法官。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因而也就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何家弘认为,陪审员任期宜短不宜长,而且最好明确规定一位陪审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半年或一个季度)只参与一个案件的审判。

  有专家认为,由于陪审员任期太长,参审的案件过多,打破了本应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间存在的“疏离墙”,使人民陪审员丧失了在其本应具有的在合议庭中相对独立的地位。

  由于在选择陪审员出庭方式上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多数的做法是由法院指定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具体案件。但有少数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等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地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的人民陪审员,导致这些人民陪审员变相成为“编外法官”。

  对此,何家弘认为,陪审员的选任应该随机挑选、个案挑选,另外,陪审员的数量要大大超过法官,但参与审判的案件要减少。

  《决定》最终也是作出了与何家弘教授的意见基本一致的规定:“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权责的悖论

  “与法官同权”待遇几乎成为近期所有媒体提炼出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报道的关键词。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陪审员还受到了更特殊的待遇。据报道,该区人大特别批款,制作了人民陪审员统一服装,并配有上写“人民陪审员”字样的胸牌。

  据该院负责人介绍,由于没有统一严格的要求,以往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庭审时往往穿着混乱,与着装统一的法官、律师形成极大反差,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公正形象。

  这项与绝大多数国家的陪审员制度中的做法截然不同的措施,似乎更加明白地昭示着《决定》关于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的涵义。

  其实早在《决定》实施之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就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这个“同等权利”及其对应的责任,没有明确答案。

  “从某种意义上讲,现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多数陪审员未能发挥实际作用的原因之一,就是陪审员的职权不够明确。”何家弘教授认为。

  按照他的设计,即便不能按照英美法系国家的模式来划分陪审员与法官的职能,也还是可以在立法中做一些相对的划分。例如在庭审调查中,明确规定法官负责主持和引导,陪审员负责审查证据;在评议裁决时,陪审员主要评议事实问题,法官主要分析法律适用问题等。

  相对于权利的模糊不清,陪审员的责任则更加难以确定。虽然《决定》就陪审员的责任专门进行了规定,但仍然有专家认为,在定位模糊、权利不清的前提下,很难按照《决定》的规定追究陪审员的责任。

  马浩因在过去11年中参与审判的案件,没有发生一起错案,而被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誉为“人民陪审员的成功典范”。说起这事,他颇为得意。但他同时也表示:“要求每个陪审员都做成我这样,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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