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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经理高利息做饵钓来290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 17: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韶关讯 (记者 王松平 通讯员 汪慈安) 韶关某酒楼女经理潘某在债台高筑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支付月息2至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后笔借款兑付前笔借款本金、利息的手段,先后以资金周转、买地皮、炒股票期货为由,于1998年至2000年11月期间,直接或间接向于某等28人非法集资2916.8万元,除支付高额利息413.3万元外,剩余的2503.5万元被其挥霍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韶关最大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潘某数罪并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开酒楼亏本以高利息集资诈骗

  1997年8月,潘某和其夫陈某经营韶关某酒楼。开业前,酒楼向金融机构及个人借贷数百万元,由于入不敷出,酒楼经营陷入了困境。为归还债务,潘某想了“还债方案”。

  1998年至2000年11月之间,潘某在未经任何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支付月息2至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后笔借款兑付前笔借款本金、利息的手段,让一部分集资人先得到“实惠”,把“好名声”打出去,再让更多的“鱼”上钩。不到两年的时间,潘某直接或间接分别向受害人于某等28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916.8万元,除用于支付受害人的高额利息外,有2503.5万元被其挥霍掉。

  无力还债携款潜逃

  眼看债务越来越多无力偿还,2000年11月,潘某和陈某先后潜逃到广州、海南、深圳、珠海、东莞等地藏匿。2003年7月陈某、潘某先后落网。

  法院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资金用途,骗取巨额集资款,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罪行为败露后外出潜逃,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处潘某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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