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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 所得税不得事先核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 16:21 天府早报

  记者昨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
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通知指出,对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坚决实行查账征收;对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方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要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

  此举是不是意味着企业核定征收范围的缩小?成都市地税局所得税处专家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税总局的通知应是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原来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核定征收。随着企业财务制度的健全,核定征收范围本应逐步减小,而实际情况却是有所扩大,这样不利于按照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征税。

  本报记者 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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