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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正华提出六点建议 促进统计法进一步落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9日 08:07 国家统计局网站

  增强统计法制观念,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加快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加强统计工作创新,进一步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尽快完善现行统计法……统计法执法检查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4月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就目前统计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六点建议。

  ――进一步增强统计法制观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对那些
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数据统计,特别是利用虚假统计数据骗取荣誉和地位、谋取经济利益,以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建立健全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对一些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曝光。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正确对待统计数据。由于一些地方考核干部的政绩简单地与数字相挂钩,甚至从上到下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末位淘汰制等,统计数据“保真”难度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树立科学的政绩观,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和奋斗目标,克服不顾本地实际的盲目攀比现象。同时,建议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制度。

  ――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加快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建议改进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目前,地方各级政府层层核算地区生产总值,必要性不大,容易助长一些地方的盲目攀比心理。建议国务院明确地区生产总值究竟核算到哪一级,并认真研究相应的依据和标准。加快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步伐,扩大抽样调查的实施范围。

  ――加强统计工作创新,充分利用统计数据资源。建议采取措施,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努力建好宏观经济数据库,逐步提高统计数据信息的共享水平。积极引导企业利用统计数据指导经营。

  ――深入研究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若干问题。要认真研究并进一步理顺农村、城市、企业三支调查队的管理体制和职能,适当提高多年不变的统计事业经费标准。深入研究统计管理体制。强化各级统计部门统计综合协调能力。

  ――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统计法。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一些问题和矛盾,许多都与统计法规定不够完善有关。例如,关于统计人员修改统计数据的规定,法律责任过于简单、缺乏对政府领导违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问题,都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律执行和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适当加快统计法修订工作进度。

  蒋正华在会上还详细陈述了统计法实施中的五点突出弊端。

  一是统计违法作假严重。

  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随意修改统计数据,直接违反统计法。辽宁沈阳市某镇给各村下达2001年经济指标时,在计划表中明确要求,每季度上报计划数的1/4,全年按年计划数上报。

  有些统计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在工作中对掺有水分的统计数据不敢纠正。个别地方统计部门负责人为求“自保”,甚至迎合领导意图。

  个别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统计工作,或是为了某种目的弄虚作假,如浙江温州某集团2003年上报工业总产值为3215万元,经核实为11080万元,瞒报数额占应报数额的71%。有的为评先进或为股票发行上市粉饰业绩虚报统计数字。

  统计执法力度不够,少数地方政府限制甚至干涉统计部门的执法活动,有的借保护本地软环境为名,出台与统计法相矛盾的规定。

  二是现行体制难抗干扰。

  “左顾右盼”,相互攀比。地方统计部门的干部任用、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等都依赖当地政府,难以保证统计工作的独立性。由于干部考核机制和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层层签订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等责任目标的考核方式,诱发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左顾右盼”、相互攀比。重庆市某区负责人认为本区的经济指标排位太靠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指责统计局工作没有做好,并把统计局长调离。

  “数出多门”,重复统计。在部门统计工作中,一些部门单位不通过统计部门越权下发报表,进行统计调查,发布相关信息,以至“数出多门”、重复统计。据本溪市对107家企业的调查,目前企业填报的报表总数为519种,除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105种外,由各部委、各省主管局和市直各部门制定下发的报表多达414种,占报表总数的79.8%,而且大多数未按规定报经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是某些制度亟待创新。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虽然有按属地关系进行统计的规定,但没有具体的保证措施,经常发生重复计算,汇总数据难免虚增。

  第三产业统计制度不完善,一些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在全国性统计中往往被忽略,但在地方统计中,这部分经济活动常常作为较重要的内容加以统计。加之统计方法不严密,存在做“文章”的余地,以致形成“数字不够三产凑”的现象。

  四是统计基础建设薄弱。

  县区级政府统计机构不健全。目前全国仍有393个县市区没有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不少地方乡镇统计机构与人员没落实;有的基层统计干部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业务知识。

  统计调查经费不足,除日常经费偏紧外,近年来,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的普查和专项调查任务繁重,所需经费均采取分级负担原则,区县、乡镇两级筹措经费困难,难以保证统计工作需要。

  企业统计工作薄弱。少数规模以上企业不配备统计人员,没有建立统计台账,不能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正常填报统计报表。规模以下企业这种情况更严重,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较差。一些转制和重组的国有企业也存在统计工作无人负责的现象。

  五是统计法本身不完善。

  在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准确性方面,统计法只对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却规定过少。

  规定本身有漏洞,如第七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给某些领导干部或统计部门修改数据提供了方便。

  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具体,包括对统计调查对象资料保密制度不够严密,缺乏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的制度和统计信息共享制度。

  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过于原则,且主要针对企业和统计工作人员,没有对有关领导干部违法的处罚规定,对领导不追究责任直接影响法律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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