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今天上午10点,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据记者了解,自2001年起,案件中涉及的被告———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贷款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被人告上法庭多达59次,其中多次都是借用、骗用他人身份证,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及收付款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全联多以败诉告终。
原告刘先生诉称,自己以前是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工,1999年12月3日
,公司答应他要给他买一套总价为667240元的房子,并以他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刘先生交纳了首付款137240元,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及作为合同保证人的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53万元。后来,刘先生因为工作变动离开了全联房地产公司,也就一直没有催公司交房。直到2004年11月11日,刘先生去贷款银行处查询账户数据时,却得知公司以他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购得的房屋已经由公司又卖给了其他人。刘先生认为,公司没有经得他的同意,擅自将已经售于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他人,侵犯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故刘先生将全联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契约,退还购房款、支付贷款利息即赔偿金共计136万余元。
北京全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范女士的答辩意见十分简单,她认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房契约,现在同意解除。但是,范女士说由于原告没有提供首付款和月付款的发票,每个月都是由全联公司付的月付款,所以不同意赔偿。
记者向此案的主审法官了解到,目前有许多房地产公司因为急需用钱,而房产又不能及时卖出,所以就先以业主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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