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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少个章 损失5万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13:57 东亚经贸新闻

  长惠欲借美达之力完成千万订单

  长惠服装有限公司(下称“长惠”,文中所涉及的公司及人物均为化名)是吉林省的一家服装加工公司。

  2001年1月5日,长惠接了一笔1000万元的上衣加工单子,这可是前所未有的事情。但
高兴之余,长惠有点发愁:全凭自己的加工能力根本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这个任务。怎么办呢?长惠忽然想到了同是服装加工企业的美达服装公司(下称“美达”)——给它点儿加工费,让它帮忙加工一些不就行了?

  于是,2001年2月3日,长惠和美达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合同,委托美达为自己加工服装,合同的有效期为1个月。合同约定,收到服装后,长惠便将加工费付给美达。但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标明加工的具体内容。

  当时,长惠由其工作人员刘力负责此事,因此代表长惠在合同上签字的也是刘力。事实上,此前两家公司已进行过多次合作,都是由刘力出面具体运作的。

  2001年3月份,长惠的订单一个接一个,活儿也是忙不完地忙。此时,虽然长惠和美达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已经到期,但由于合作得很愉快,双方在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依旧保持着委托加工的业务关系。在此期间,刘力一直负责对委托美达加工的服装进行签收。

  2001年5月,刘力由于工作能力较强而被长惠委派到其下属的长丰服装厂(下称“长丰”),由于刘力熟悉美达,因此长丰和美达之间的委托加工业务依然由刘力负责。

  刘力以权谋私委托美达加工内衣

  对对方一直都很满意的美达和长惠没有想到,就在双方公司都在蒸蒸日上的时候却走上了法庭。

  这得从刘力说起。在长惠工作时,刘力刚从大学毕业不久,手头并不是很宽裕。在美达与长惠的多次合作之中,刘力逐渐发现自己手中的权力很大。此时的他便产生了趁机为自己捞上一笔的想法。

  终于,机会来了。2001年7月9日,身在长丰的刘力从别的公司揽了一批内衣的加工业务,想到自己手中的权力,刘力便假借长惠之名,私自委托美达对这批内衣进行加工。

  多次愉快的合作以及丰厚的利润,使美达想都没想,就与刘力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粗心的美达没有发现,在这份合同上只有美达的公章和刘力的签名,却没有长惠的公章。

  2个月后,美达按时将加工完的服装交给了刘力,刘力也像每次一样对这批内衣进行了签收。美达以为会像以前一样收到长惠的5万元加工费,然而等了又等,却始终没有消息。

  无奈,美达拿着与刘力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到长惠催要加工费,没想到遭到了长惠的拒绝。长惠表示,长惠并没有委托美达加工这批服装。这一点,从合同上没有长惠的公章就能看得出,这完全是刘力的个人行为。长惠既不想追究刘力的责任,也不能对刘力的行为负责,更不可能支付加工费。

  美达不服气,将长惠告上法庭。

  美达申诉理由

  双方曾经签订过合同,虽然后来合同到期,但双方仍旧按照原合同进行业务往来,因此,应当认为后来的内衣加工合同是此前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的一部分。

  同时,由于刘力是长惠的员工,刘力也曾作为长惠的代表与美达签订过合同,因此可以认为刘力代表的是长惠,因此刘力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

  法院判决

  刘力和美达私自签订的内衣加工合同,不属于美达和长惠曾经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在签订内衣加工合同的事项上,刘力无权代表长惠,因此不属于职务行为。

  对美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访谈嘉宾一

  吉林省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奔:

  东亚经贸新闻:在本案中,为什么法院判定内衣加工合同不是美达和长惠委托加工合同的延续呢?

  张铁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本案中,长惠没有对内衣的委托加工予以质认,也就是它不认可此事,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双方的委托加工合同在内衣委托加工合同签订以前已经终止。

  另外,美达和长惠最初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虽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这份委托加工合同仅仅是双方签订的一个总的合同。因为在这份合同中,只约定了双方的委托加工义务,却没有约定具体的加工内容,也就是说,并没有约定要加工内衣。

  因此,长惠不必承担在内衣委托加工方面的责任。

  东亚经贸新闻:在本案中,刘力一直负责美达与长惠之间委托代理业务的洽谈和协商,而美达也一直认为刘力有长惠的代理权,那么在内衣加工这个具体的委托加工业务上,应该怎样看待刘力和长惠的关系?

  张铁奔:作为长惠工作人员的刘力,以长惠的名义委托美达加工内衣,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签字,但这不意味着刘力拥有长惠的代理权。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签订内衣加工合同的时候,刘力并没有长惠的公章。假设合同上有长惠的公章,就算长惠没有授予刘力代理权,责任也应该由长惠来承担。

  遗憾的是,在本案中,尽管刘力没有长惠的公章等证明,美达仍然轻信了刘力,因此后果也只能由美达承担。

  访谈嘉宾二

  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经济学副教授吕康银

  东亚经贸新闻:从某种程度上讲,美达与长惠签订的合同不够完整,也是导致美达损失的一个原因,您认为其他企业应从中得到什么借鉴?

  吕康银: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两家公司在进行交易时,对双方而言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因此,一个最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方法就是签订合同。但事实上,由于很多公司的管理不规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由于怕麻烦,只是对合同的大致轮廓进行了约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都签订了合同,但由于合同不够详尽,双方仍将面对很多风险,就像本案中的美达。

  因此,其他公司应该从中吸取的教训就是,当与一家企业进行合作的时候,应该对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审核,同时要对在合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充分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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