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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发布五项机动车排放新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13:29 人民网

  进一步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并规定了实施和监督的要求

  人民网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 王京) 今天,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五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即中国轻型汽车Ⅲ、Ⅳ号排放标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及测
量方法》。

  其中,轻型汽车Ⅲ号排放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上述排放标准将代替现行的轻型汽车Ⅱ号排放标准等九项机动车排放和检测方法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副司长罗毅表示,制定和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降低排放负荷是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的必然选择和有效手段。新排放标准是根据国内机动车污染状况、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的。

  罗毅介绍,轻型汽车、重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新排放标准,不仅规定了污染物排放量的限值,而且规定了实施和监督的要求。轻型汽车Ⅲ、Ⅳ号标准与现行的Ⅱ号标准相比,在技术内容上做了重大调整,如进一步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为保证车辆使用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限值要求,保证车辆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增加了对车载诊断系统和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根据中国车用燃料的特点,规定了适合国情的燃油规格。

  罗毅指出,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产量和保有量迅速增长,目前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摩托车4500万辆,农用运输车2400万辆。与此同时,机动车排放造成的污染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汽车排放废气和噪声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我国机动车制造技术水平不高,致使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较低;机动车数量高速增长造成污染物排放量的大幅度上升,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机动车排放已经成为一些大城市的第一大空气污染源。

  罗毅说,环境容量将极大地制约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要使环境能够容纳更多的机动车,就必须降低单车污染排放负荷,也就是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法规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降低排放负荷是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的必然选择和有效手段。新排放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机动车污染排放控制达到了更高的水平。低排放甚至零排放汽车将成为未来汽车工业的发展方向。实施国家第Ⅲ、Ⅳ阶段排放法规对于未来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引导我国机动车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高国产机动车的竞争力具有重大和积极的意义。

  罗毅最后表示,虽然第Ⅲ、Ⅳ阶段排放标准在控制机动车污染方面取得了进展,但距国际先进水平仍有很大的差距,在实施时间方面比欧洲晚了7年;中国机动车污染控制任重道远。

  附:九项即将被代替的现行机动车排放和检测方法标准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

  2、《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3、《汽车曲轴箱排放物测量方法及限值(GB11340-89)》

  4、《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

  5、《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GB14763-93)》

  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GB16169-1996)》

  7、《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GB/T4569-1996)》

  8、《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16169-2000)》

  9、《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GB456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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