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具体操作方法尚未确定 可能考虑一年一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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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07:00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严丹虹 中国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昨日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透露,广受各界关注的物业税征收的具体操作方法目前还没有最后确定,但根据国外经验,可能会先对个人所拥有的土地和房产进行评估,并按其评估价值每年征收一次物业税。
苑广睿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中国财政改革与开放”研讨班上指出,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制存在税种复杂、重复征税等问题。由于保有阶段税少,税负轻,流通环节税重,这相当于给土地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并助长了土地的隐形交易,不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研究实施物业税改革,使这些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 据悉,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并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按评估价值交税,税值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它和所得税、增值税一起被称为国际通行的三大主力税种。 苑广睿对记者表示,目前国家正在对物业税的具体征收方法进行研究,并可能实行一年一征的方式。他指出,国外基本都是这样的缴费周期,并有专门的评估机制,在对个人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评估后决定其需缴纳的税费。个人若拥有土地与房产,应该交纳一定税费。 但他同时强调,这些均只是他的个人观点,不应作为政府看法,物业税的最终征收方式仍然未定。此前,业界曾传出,有关物业税开征的可能性操作法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即把买房子前已经交的税,放到买房子后按年缴交收取。 而针对目前同样颇受关注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问题,苑广睿昨日指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后,并不会明显加重外资企业的负担。 他表示,现在内外资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平衡,并不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而目前中国正在逐年履行加入WTO的有关承诺,这将要求尽快实行统一税制,为所有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现在,我国对外资有一定税收优惠政策,内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要高于外资。但在今后,国内税制不会因为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而是针对一些需要扶持、发展的行业和产业采取一些优惠税率。”苑广睿说,“在并轨过程中,我们将对现行外资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并轨后,一些税收优惠将被产业税收优惠所替代,在某些领域还可能增加优惠。因此从总体上看,外资企业并不会因此而加重负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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