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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规范资本项目出入境 防投机热钱非法流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03:27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徐以升 发自北京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进行了规范。分析师称,此举是针对披着合法“羊皮”的违规外汇资金的“狼”,一是防范境内机构向海外非法转移资产,二是防止投机性的短期资本非法流入。

  通知规定境内居民对其境外投资进行登记,专家称这是为了防范在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流出和非法向海外转移资产。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将境内资产、股权注入境外企业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企业股份、股票的,境内居民个人应到被并购企业所在地外管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未经外管局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境外投资及其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通知称,以虚假、误导性陈述等手段骗取外资外汇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一经发现,追究其自登记之日起所汇出利润和其他资本项目款项的逃汇责任。

  对于由境内机构与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且未完整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登记变更及备案的境外企业,通知禁止境内企业向其支付利润及清算、转股、减资等资金,违者按照逃汇行为予以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对记者表示,该通知重在对居民个人投资项目下的外汇流出流入进行规范管理,以防止违规外汇资金的流出流入。他分析表示在我国目前个人已经可以开办进出口业务,现在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和个人由于进出口业务的增长,投资业务也顺势发展,然而在经常项目下是没有管制的,但在投资业务这一块是有管制的。

  通知还对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以规范引进外资,防止投机性资本的流入。

  通知规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时,企业应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应注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通知还规定,除境外上市企业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保留外汇收入,境内居民个人直接获得或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间接获得的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30日内全额调回境内结汇,违者按照逃汇行为予以处理。特殊目的公司系指境内居民个人为其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权益在境外筹资的目的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赵锡军表示,对于通知中提到的特殊目的公司,很多有大规模进出口业务的大企业在外都设有窗口公司,帮助企业进行财务安排,但这个窗口公司并不是实质性的公司,通知意在规范其和母企业的关系,即既然窗口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就没有必要让很多外汇“趴”在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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