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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建立社会保险费用重点费源监控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20:0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 陈二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向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19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方税务局发出通知,要求建立重点费源监控制度,随时掌握其费源变化情况,对重点费源实行重点管理。

  通知指出,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社保费收入观,依法征费,应收尽收,
既不人为调控社保费收入,也坚决不收“过头费”。

  通知还就加强社保费征管提出了三项措施。一是加强费源管理,提高监控水平。定期开展费源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社保费费源分布情况;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逐步建立户籍档案,对缴费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重点费源监控制度,随时掌握其费源变化情况,对重点费源实行重点管理(对年缴费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费源户要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优势,不定期对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

  二是对欠费和欠费人合理进行分类,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对欠费数额较大的重点欠费人,实施跟踪管理,定期追欠;建立清欠目标责任制。

  三是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当前尤其要做好以非公经济、自然人为重点的扩面征收工作,逐步消除参保的盲点,不断增加费源和社保费收入。逐步建立社保费宣传的长效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接手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实现“五费统征”。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的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同时大力开展与财政、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工作,通过银行扣缴等多种方式,提高征收效率,实现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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