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大国背后的隐忧 产权保护标准脱离实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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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10:19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 范思立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由中宣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多个国家部委联合主办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也将全面启动。 “过去的二十年时间里,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接
机构重叠 部门分散 缺乏总体战略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管理分散在各个部门,这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推行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经部副部长吕薇认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贯穿在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环节,在现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知识产权管理容易出现一些盲区。而且,我国至今仍没有一个国家总体知识产权战略。在缺乏总体战略指导的情况下,微观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没有统一目标和制度保障,很难形成整体竞争力。 事实上,我国中央政府层面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有七、八家,如果加上主管部分业务的知识产权机构,那就更加繁杂。“面对专利国际保护的迅速发展,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有力的知识产权综合协调的行政机关。”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处李群英处长对本报记者如是说。 法律分散 互相冲突 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 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很多,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三部基本法律,同时也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保护条例》等规章。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张楚介绍说,我国多部知识产权法律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至少从法律层面来讲,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 张楚分析认为,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服务尚不发达,我国的发明人、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尚不高。一部统一、简洁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于大多数知识财产的创造者是有利的。因为法律越是统一、简洁,使用者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需要投入的成本越低。复杂、分散的法律只对那些能够聘请起高级法律人才的跨国公司有利。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脱离实际 “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工作的专业性比较强,有关管理部门在制定规则和政策时,从法律和专业角度考虑多,对产业竞争和发展考虑少一些;从供应方考虑较多,替消费者考虑少一些;有些立法与实际脱离了。”吕薇提醒说。 她指出,目前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为了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标准应适应国情,不是越先进越好。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有一种照搬国际先进标准的倾向。例如,我国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就是参照其最高保护标准,这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科研与应用脱离 专利转化较低 吕薇指出,长期以来,科研与知识产权管理脱离,实践中表现为研究项目选题缺少知识产权查新,低水平重复研究。而且,科研项目重成果、轻专利,以成果奖励制度为主。 据了解,截止2004年年底,我国228.49万件专利申请中,已获授权的仅125.55万件,“但是,评价一个国家创新能力的高低,重要的是有效专利的拥有量,而不仅是发明专利的多少。” 吕薇认为,我们的评价体系也有问题,大学和科研院所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论文和获奖与职称待遇挂钩,追求论文和评奖成为研究导向,研究项目缺少实用性,无法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同时,政府资助计划没有明确的技术转移要求,缺少相应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相当一部分研究成果内部产业化或闲置。结果,大学和事业型研究机构不仅没有形成公共平台,反倒变成社会资源的“漏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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