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将对企业召回问题食品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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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10:03 东方早报 | |||||||||
早报北京专稿 吴金蓉 针对越来越引人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昨天下午,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腾佳财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明确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我国将对企业主动召回问题食品立法。
他说,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以前食品问题只是有一个查一个,有责任的企业对于问题食品也许能够负责任地收回。可是对于另一部分企业,则缺乏这种社会责任感。如果法律明确企业一旦发现销售了问题食品,必须主动地召回,就能比较好地把问题食品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扩散到更多的人群。这当然是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种鞭策。 在操作层面上,腾佳财介绍,并不是说必须专门制定一个企业召回制度的法律文件,而是只是需要在现行法律中增加相关的条款即可。比如,《产品质量法》规定,食品经销企业要建立进货检验制度,但却没有规定如果企业没有建立这种制度要受到何种惩罚。腾佳财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修订《食品卫生法》,并有可能制订《食品安全法》。其中的主体精神是明确“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腾佳财说,问题食品包括卫生不达标的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最关键的是食品的质量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社会上有误会,以为有“添加剂”的食品是问题食品。其实“食品添加剂”是合法的,不存在非法添加剂,非法添加的只有“非法添加物”。比如苏丹红,它并不是食品添加剂,而是工业染料,加到食品里就是非法添加物。 “今年年内出台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一部分就专门明确了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食品安全监察处处长冀伟告诉记者,生产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既和国外做法相一致,也符合法律上“行为人”负责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调查,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共有食品生产企业9.7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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